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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一把剪刀,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罚款1000元

极目新闻 2026-05-04 19:16:10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庞正

通讯员 彭钦苗

男子一个晚上5次进入多户村民家中实施盗窃,虽然只偷到了一把剪刀,但因属“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近日被恩施州巴东县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5年9月15日凌晨4时许,向某某潜入李某屋内实施盗窃,因未发现有价值的财物,后被附近居民发现后逃离现场。2026年1月7日21时至23时,向某某采取翻院墙、拉闸断电、撬门等方式,先后五次进入不同村民家中意图或实施盗窃。在其中一户,向某某盗得一把黑色剪刀;在最后一户,其利用插在门上的钥匙打开防盗门,进入二楼翻找物品,因听到屋内有人说话,便从外将门反锁后丢弃钥匙逃离现场。后该村民报警。

根据法律规定,入户盗窃,不论盗窃财物价值多少均应立案追诉,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不仅包括“数额较大”的情形,还包括“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法定情形,行为人一旦实施此类行为,即构成犯罪,不以实际窃取财物价值大小为入罪条件。刑法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该案中,向某某虽仅窃得一把剪刀,涉案金额较小,但其在短时间内先后五次入户实施盗窃,符合“多次盗窃”的入罪标准。该案也提醒公众,法律对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行为持严格规制态度,切莫因窃取物品价值不高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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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庞正 审核人:陈凌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