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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致残获赔,20年后再索赔,法院判赔35万元

极目新闻 2025-12-08 18:54:08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庞正

通讯员 任浩博

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肇事方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20年后,受害人能否再次索赔呢?近日,天门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20年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04年1月,某企业的司机李某驾驶公司的公车在路上行驶时,因车速过快不慎将路边行走的王某撞倒。事故导致王某骨髓损伤、胸口以下无任何知觉,构成一级伤残。因伤情严重,王某先后辗转全国各地求医。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责。2004年9月,王某向法院起诉,后经调解,王某与该企业达成调解协议,该企业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2万元。

一晃20年过去,年近七旬的王某仍因生活完全无法自理不得不继续雇请护工,经济压力日益显现。2025年,王某再次诉至天门法院,要求李某及某企业赔偿其继续护理费等97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企业辩称,该交通事故早在2005年就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且企业已经依据调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王某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当驳回王某的起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了20年前的卷宗及当时的法律规定,对着早已发黄的200多页卷宗寻找蛛丝马迹。最终查明,调解书上并未明确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得向对方主张权利。该案中王某第一次起诉时是2004年9月21日,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依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同时该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该规定明确了赔偿期限届满后赔偿权利人的继续请求权,这也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中一贯坚持的“损害填平”原则。

法官认为,该案中王某因此次事故造成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护工24小时不间断护理才能维持生存,支持王某请求继续赔偿的诉请既符合法律规定,更符合“损害填平”的原则,并不构成重复起诉。

天门法院结合王某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依法判决某企业继续赔偿王某7年的护理费35万余元。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且该企业表示将尽快履行赔偿义务。近日,法官收到王某亲属送来的一面致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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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在身体健康遭受侵害向法院起诉获得赔偿后,如果20年后被侵权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继续护理的,可以继续主张护理费,需要继续配置假肢等辅助器具的,可以继续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如果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可以继续主张残疾赔偿金。被侵权人主张权利后,法院可依据其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酌情支持五至十年的相关费用。

责任编辑:庞正 审核人:陈凌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