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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证但有孩子,分手后男子索还22万元彩礼,法院判了

极目新闻 2025-09-06 16:58:13 阅读量:

极目新闻首席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滕志军 冉利咸

情侣分手后,因彩礼对簿公堂的事情早已屡见不鲜,如果双方未领证,但已办婚礼、同居,甚至共同生育子女,分手后彩礼仍需要全部返还吗?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此类案件,经二审后,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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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男子小曾与女子小红,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23年1月,小曾按照农村习俗到小红家中“看人户”(即考察家庭条件)时,通过媒人交付礼金6万元。同年9月,两人拍摄婚纱照。2024年2月,两人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

婚礼当日,小曾向小红交付现金13万元,其中10万元为彩礼,3万元为女方举行酒席时的物资折现。

婚礼后不久,小红怀孕,小曾前往安徽务工,小红前往外省务工。此后两人因琐事频繁吵架并闹到分手。2024年10月,小红回到娘家居住,并于月底生育一女。

今年1月,小红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诉讼。经判决,婚生女由小红抚养并随其生活,小曾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随后,小曾诉至利川法院,要求小红及其父母返还彩礼等款项22万余元。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方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交付给女方的财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中,小曾给付的“看人户”“过礼”等19万元现金及“三金”,可认定为彩礼范围。各种红包、改口费、打发钱、拍婚纱照及购物等支出,系双方交往期间原告方根据当地风俗给付给被告方的,为促成婚姻的一种情感表达及祝福,是为表达和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以及亲戚之间的礼尚往来行为,含有赠予性质,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小红与小曾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名子女。婚姻生活中,小红不存在巨大过错,且在生育女儿后一直独立照顾至今,此后还需长期照顾至其成年。虽小曾需支付抚养费,但作为亲自抚养子女一方,小红需付出的精力及经济成本更高。另外小曾已取回彩礼中的三金,小红方在举行婚礼当日也已经返还礼金8888元,且另行置办了价值约为4万元的嫁妆(包含家具、家电等)放置在小曾家中,该部分财物可折抵部分彩礼。

结合二人举办婚礼、生育子女等事实,法院酌定原告在不退还被告嫁妆的基础上,被告向原告退还彩礼礼金6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审核人:庞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