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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男子盗窃2700余个槟榔包装袋,竟是为了……

极目新闻 2025-07-13 17:46:17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徐倩倩 朱启姝

仓库里未封装上市的2700余个槟榔包装袋不翼而飞,没想到,包装袋也会被盗?近日,由湖北省钟祥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田某、叶某某盗窃案宣判,被告人田某、叶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7月13日,承办检察官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了案情始末。

“扫码领红包”本是企业促销的优惠措施,没想到竟有不法分子将此视为“商机”,盗窃大量未封装上市的包装袋,并扫描内部二维码领红包进行非法牟利。

原来,田某曾是钟祥市某商贸公司的员工,工作期间得知某品牌槟榔在做“扫码领红包”的促销活动,扫描包装袋上的二维码有95%的概率获得现金红包,金额从20.08元至48.88元不等。

2024年7月21日和8月5日凌晨,离职一个多月的田某和朋友叶某某两次来到该商贸公司的仓库,利用对仓库地形位置熟悉的优势,通过翻窗、撬防盗网等方式,十分“娴熟”地进入仓库盗取未封装上市的槟榔包装袋共计2700余个。

案发后,警方分析,被盗仓库所处位置较为偏僻,且被盗槟榔袋数量较多,嫌疑人作案极有可能驾驶了车辆。民警很快调阅监控,发现在两个案发时间段,仓库周边道路均出现过一辆黑色轿车,且副驾驶男子的体型与着装与被盗现场监控中的男子极其相似。经公司负责人辨认,黑色轿车驾驶员正是该公司前员工田某。很快,民警将盗窃嫌疑人田某及叶某某抓获,并在田某车中及其家中搜出槟榔包装袋。

“两人通过扫描包装袋上的二维码领取红包,获利14000余元。承办检察官表示,槟榔包装袋本身的价值并不高,但其附带的二维码红包作为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才是田某和叶某某盗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田某和叶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日前,经审理,当地法院已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非己之利,纤毫勿占;非己之益,分寸不取。”承办检察官提醒,要自觉抵制金钱的诱惑,切莫为满足私欲而伸出“罪恶之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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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忠 审核人:陈凌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