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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谐音梗扣钱!

极目新闻 2025-06-16 18:40:04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李海波

加盟授权到期,舍不得更改商标名称,改字不改音,企图用“谐音梗”保留原店名。6月16日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市随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宜佳公司)诉被告某便利店商标权侵权纠纷案。经调解,某便利店向美宜佳公司支付相应侵权费用。

原告美宜佳公司是知名的连锁便利店品牌,经核准,共注册了包括“美宜佳”文字商标以及红色底色+美宜佳文字+M型组合系列的多个商标。

WechatIMG1890.jpg原告的“美宜佳”招牌

2024年12月,美宜佳公司发现某便利店门头招牌与自己所持有的注册商标近似,存在侵权嫌疑,便对现场周边环境以及店铺外部等情况进行拍照留存并予以公证。

今年5月,美宜佳公司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便利店立即停止侵犯美宜佳公司名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某便利店原系美宜佳公司加盟店,授权协议于2023年1月到期终止。授权到期后,该便利店更换了店内装潢风格、摆设,拆除了原有的“美宜佳”品牌门头及标识,但将原招牌中的“宜”改成了“①”,并对原有的M型团图案进行了改动。

WechatIMG1891.jpg被告使用的“美①佳”招牌

至诉讼时,某便利店已自行更换掉“美①佳”招牌。

法院审理认为,某便利店在加盟授权到期后使用的“美①佳”标识中,“美”“佳”两字与“美宜佳”品牌标识中的第一个字、第三个字相同,“①”与“宜”字形不同但字音相似,仅有音调区别,其包含的“M”型标识也与美宜佳注册商标中的“M”型标识构成商标近似。

从整体视觉效果来看,被控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某便利店在诉讼前已主动停止侵权行为,经双方同意,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便利店一次性向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00元,美宜佳公司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商标作为企业价值的集中体现,承载着企业信誉和产品服务质量,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蹭名牌”“搭便车”不是商业捷径,任何通过模仿知名商标、企业名称或装潢设计等制造混淆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性规定,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审核人:庞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