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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宝马”标识,一会所被判赔偿149万余元

极目新闻 2025-04-26 19:00:03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一会所持续多年擅自使用“宝马”标识,被法院判决赔偿149万余元。

甲公司是“宝马”“BMW”“BAOMA”等系列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涉案商标分别注册在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车辆维修及维护服务上,其中部分商标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1月、2016年1月,司某宏先后注册成立襄阳某某会所、襄阳某某会所立业路店,经营汽车装饰用品批零兼营、汽车美容服务,两家店铺在经营活动中广泛使用“宝马汇”等侵权标识。2022年10月,甲公司向襄阳某某会所、襄阳某某会所立业路店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果。2023年8月2日,甲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次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3年8月与2023年10月,甲公司再次调查取证发现,襄阳某某会所的微信公众号、店内装饰等处仍在使用“宝马汇”等侵权标识,甲公司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襄阳某某会所、襄阳某某会所立业路店侵犯了甲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且侵害了甲公司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侵权获利较大。在收到权利人警告函后并未停止侵权,直至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也未彻底整改。至甲公司再次进行调查取证,其仍然继续使用侵权标识,侵权情节严重,可依据甲公司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按照“年均营收数额*利润率*侵权时间”的计算方式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并考虑侵权过错程度及经营规模,确定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综上,襄阳中院一审判决襄阳某某会所、襄阳某某会所立业路店立即停止侵害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门店招牌、店内装潢、微信、抖音等线下门店或线上平台的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再使用含有“宝马”或与其近似的字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49.7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核人:庞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