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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枣阳:试驾新车出意外,法庭调解化纠纷

极目新闻 2025-03-24 19:53:10 阅读量:

极目新闻通讯员 梁军

去汽车销售公司试驾,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试驾车辆受损,试驾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新市法庭调解了一起因试驾车辆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终由试驾新车引发事故的李某某赔偿汽车销售公司2万元。

襄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是一家经营汽车销售和修理等业务的企业。2024年3月7日,李某某在汽车销售公司参与试驾,并签订了《试驾协议书》。

当日,李某某驾驶试驾车辆行驶至襄阳市襄州区张家湾街道与富康大道交叉口处时,因未按照红灯提示及时停车,与另一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试驾车辆严重受损。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汽车销售公司曾多次找李某某协商沟通,均无果。汽车销售公司遂将李某某诉至枣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7万元。

新市法庭负责审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沈黎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并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在全面掌握原告的诉求及被告的现实情况后,承办法官发现案件尚有调解的余地,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进行了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一方面引导双方当事人形成合理心理预期;一方面介绍被告现状,引导原告换位思考,缓和对立情绪,争取相互理解让步。

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调解,原告作出让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赔偿义务。至此,该起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

“找准矛盾,对症下药是实现实质解纷的诀窍所在。”新市法庭负责人沈黎明说,下一步,新市法庭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将调解贯穿在审判全流程中,积极寻找“情”与“法”的结合点,妥善处理每一起纠纷案件,以实际行动为“实质解纷”按下快捷键,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责任编辑:王原贵 值班主任: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