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随着《条例》落地实施,成都对住房租赁市场划定了哪些“红线”?房东与租客各自享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如何避开“黑中介”和虚假房源?围绕市民关心的合同备案、房源真实性、纠纷解决等问题,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依据《条例》内容进行了系统解读。
严禁“隔断房”“群租房”
哪些房屋租赁适用新规?《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五类特殊住房及经营场景不适用本条例,分别为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民宿等按日或按小时计费的住宿经营活动。
租房作为万千市民安居的重要方式,房屋违建出租、虚假房源乱象、权责边界模糊、维权困难等问题,一直是住房租赁市场的突出痛点。《条例》对出租住房的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要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居住条件。
在空间使用上,明确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起居室(厅)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租房可享落户、子女入学等多项公共服务红利
《条例》亮点之一,是细化租赁双方权责清单,打破以往权责模糊、纠纷扯皮的困境,实现房东、租客权利义务双向规范、双向保护。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核实承租人、实际居住人人数和身份证明材料。还应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履行租赁住房维修义务,告知承租人遵守水、电、气、消防等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等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提前腾退租赁住房。
承租人需向出租人出示本人、实际居住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及时告知居住人员变动信息,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租住人数。承租人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按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发现出租住房存在水、电、气、消防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并配合消除安全隐患。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同时,承租人需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在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存放危险物品,发现共同居住人、实际居住人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明确,承租人不仅可以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益,还可以按规定享受居住登记、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个税抵扣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条例》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需实名签署住房租赁合同,鼓励使用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签约后可自动备案。签约后30日内,出租人应当办理备案,可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线上办”“掌上办”,也可到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线下办理,合同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未经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核验的房源不得发布
针对市民诟病的网上房源图片造假、信息不实、隐瞒瑕疵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房源发布者真实身份,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发布房源须核验营业执照、开业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并在房源页面展示。发布房源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核验,未核验的不得发布。发现虚假材料或信息的,应及时删除、屏蔽并报告公安、网信、住建等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租赁企业利用他人住房(转租或委托经营)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都要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从源头防范“长收短付”“资金跑路”风险。
公众可通过登录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合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信息,避免选择平台无法查到的机构。
如遇租赁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条例》还要求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收租赁当事人投诉并及时处理,为当事人提供清晰、低成本的维权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