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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未满提前退租,按约通知租户遭遇退押金难,法院:按约通知不违约,押金须退还

极目新闻 2026-05-17 19:10:01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李翔

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精准厘清合同条款含义,依法维护了租客的合法权益。判决作出后,房东当场退还全部押金,这起民生纠纷得到高效化解。

2025年3月,租客陈先生(化名)与房东刘女士(化名)签订了一份为期六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3月25日至9月25日,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内若房东提前收房或租客提前退租,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房东违约需补偿一个月房租,租客违约则扣除一个月房租金额的押金。而在签约前,刘女士曾通过微信明确告知陈先生,合同期内退租只要提前一个月告知,便可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至7月24日,陈先生因工作变动需提前退租,便按照约定通知刘女士将于8月25日搬离,刘女士当时表示同意。8月26日,陈先生办理完退房手续并交还房屋钥匙后,刘女士却突然变卦,以“提前退租属违约”为由,拒绝退还陈先生支付的一个月房租金额的押金。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陈先生无奈之下将刘女士诉至蔡甸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合同中退租条款的理解产生了严重分歧。陈先生认为,自己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前30天通知了退租事宜,且得到了房东的同意,并不构成违约,房东理应退还全部押金。而刘女士则坚持认为,只要租期未满租客提前退租,无论是否提前通知,都属于违约行为,房东有权扣除押金。

蔡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结合签约磋商过程、实际履行情况以及日常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双方在签约前已就“提前通知即可退租”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履行过程中,陈先生严格按照约定提前30日告知退租计划,刘女士也明确表示同意;后续陈先生按要求交还房屋、完成验房并返还钥匙,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若将“提前30日通知退租”仍认定为租客违约,既不符合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违背了日常房屋租赁的交易习惯与公平原则。

最终,蔡甸法院依法判决刘女士向陈先生返还全部押金。判决作出后,刘女士当场履行了退款义务,这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快速、圆满的解决。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对租赁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条款有争议应按照真实意思表示、交易习惯及诚信原则综合认定。对承租人而言,提前退租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期限通知出租人,妥善退房、结清费用;对出租人而言,承租人依约履行通知及退房义务的,应当及时足额退还押金,不得单方随意扣留。双方均应恪守契约精神,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租赁市场。

责任编辑:邱睦 审核人:吴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