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客户端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开门杀”有了“紧箍咒”,律师解读:事故赔偿不再“踢皮球”

极目新闻 2026-05-07 18:48:01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针对“开门杀”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作出明确规范。

极目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小枫。她结合新规与司法实践,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此次最高法司法解释最大的价值,不仅在于统一了赔偿规则,更在于向社会明确传递了一个理念:每一次开车门,都必须以他人的生命安全为前提。只有驾驶人、乘客、骑行人、行人共同提高安全意识,才能真正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胡小枫律师说。

“开门杀”指机动车驾驶人或乘车人停车开门时,未尽观察义务导致与后方来车或行人碰撞的事故。

“新规最大的变化在于明确乘车人开门致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胡小枫表示,此前,部分保险公司以“乘客非被保险人”为由拒赔,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此次《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乘车人开门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不得再以“乘客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

这一规定统一了裁判标准,实现了三方面突破:一是责任认定更清晰,驾驶人与乘车人对外视为“机动车一方”责任主体;二是受害人维权更便捷,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无需陷入责任划分争议;三是强化了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了分散风险、保障受害人的核心目的。

胡小枫律师指出,新规将乘车人责任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是基于“开车门属于机动车使用过程组成部分”的法律理念。不过,对外责任整体化并不意味着内部责任均等。

具体案件中,交警部门会根据过错程度划分驾驶人与乘客责任:若驾驶人违法停车、未履行提醒义务,可能承担主要责任;若乘客突然开门、未观察后方,责任相对更重;双方均有过错则构成共同侵权。这种“对外统一、对内分责”的规则,既保障了受害人权益,也兼顾了责任公平。

针对保险公司不得拒赔的规定,胡小枫律师认为其核心意义在于打通了受害人的赔偿通道。此前,不少受害人虽胜诉却因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无法获赔,新规明确保险公司需优先赔付,大幅降低了受害人的维权成本。赔偿顺序遵循“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者险补充、个人兜底”原则,即先由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仍有不足的再由驾驶人、乘客等侵权人赔偿,体现了“保险优先、个人补充”的现代风险分配理念。

对于乘客故意导致的“开门杀”事故,胡小枫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故意侵权的乘客追偿。“这一‘先赔付、后追偿’的机制,既保障了受害人及时获赔,又避免了故意侵权人借助保险逃避责任,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与社会公平。”

胡小枫律师表示,新规的出台具有多重意义:一是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二是强化受害人保护,减少“执行难”问题;三是警示交通参与者,增强安全意识;四是优化风险分配,通过保险机制减轻个人负担。

同时,她也给出了建议:驾驶人应规范停车、履行提醒义务,足额投保并留存证据。乘车人应养成“荷氏开门法”习惯即用远离车门的一侧手开门,开门前必须回头观察,不要突然、大幅度开启车门。受害人需及时固定证据,诉讼中可将保险公司、驾驶人、乘客一并列为被告,最大程度保障权益。

责任编辑:林楚晗 审核人:李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