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一名女司机与保安发生肢体冲突一事,引起巨大争议。据相关报道,一名女司机与保安争执后先用脚踹对方,随即被保安反手扇耳光。相关部门称,目前,女子脚踹保安被扇事件警方已立案。
不少网友的焦点聚集在保安的行为是属于互殴,还是正当防卫?极目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武汉市武昌区人大代表、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艳丽。
陈艳丽律师认为,从视频上观看,女子的单次踢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攻击、再次加害的现实可能性较小。依据法律规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时,行为人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保安在侵害完全停止后刻意发力重击女方脸部,行为目的不再是自保止损,主观上具备主动伤害的故意,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构成要件。”
视频中,双方暴力层级差距极大,女子踢踹是否造成人身较大伤害的风险,目前不得而知。但面部属于人体关键脆弱部位,大力掌掴极易造成软组织损伤、视听受损,二者攻击强度完全不对等。
“保安的不法行为不成立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成立的前置条件为合法的防卫前提,本案保安不具备防卫的基础,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范畴,因此直接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空间。”
陈艳丽律师进一步解释,进行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行为,维护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二是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已经停止或结束侵害行为的不法侵害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三是实施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实施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实施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防卫过当,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的强度。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没有防卫意图,一般会有一个互相纠缠、冲突逐步升级的过程,如果双方曾因矛盾引发冲突,一方再次纠缠时,另一方进行反抗,有防卫意图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具体认定时需要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得出结论。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区分二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陈艳丽律师表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肢体冲突,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舆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