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万典 刘露
武汉刘女士(化姓)看中一套新房,交了5万元定金后却因贷款批不下来无法继续购房。她要求开发商退钱被拒,双方对簿公堂。3月31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经武汉市青山区法院最终调解结案,开发商返还刘女士2万元,剩余3万元作为违约损失补偿。
“这套房子,我真的看中了。”2024年10月,武汉的刘女士在青山某楼盘看中一套心仪的房屋,满心欢喜地准备安家。11月2日,她通过银行向开发商转账5万元,备注栏里特意写明“5号楼302订金”。她以为,这只是一笔可以商量、可以退回的“诚意金”。
然而第二天,双方签订《认购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这5万元转为“定金”,并载明“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定金不予返还”。刘女士当时并未多想,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没想到,问题很快就来了。因个人收入与月供差距较大,刘女士的银行贷款申请未能获批。她急了,11月7日,距离交定金仅5天,她便找到开发商申请退款。对方态度明确,定金不退。同年12月,开发商正式向刘女士寄送解除协议通知。眼看着5万元打了水漂,刘女士于2025年8月将开发商诉至青山区法院,要求撤销协议、返还全部5万元。她认为,开发商在购房过程中存在误导,自己不该承担全部损失。
案件的核心焦点有两个,这5万元到底算什么,协议能不能撤销。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刘女士转账时备注了“订金”,但双方后续签订的《认购协议》已明确将款项性质变更为“定金”。按照《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若因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刘女士贷款失败系个人还款能力不足所致,且她无法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或违约行为,因此从法律上看,她单方面要求返还定金缺乏依据。至于协议能否因“显失公平”或“欺诈”而撤销,法院指出,定金罚则具有双向性,不仅约束购房者,也约束开发商。如果开发商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权利义务并未显著失衡。刘女士也未能举证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撤销请求同样不予支持。
案件至此,似乎刘女士一分钱也拿不回来。但法官并没有直接下判,而是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仔细梳理了各自的过错。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前没有认真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盲目认购,导致贷款失败,确实有责任。而开发商作为专业房地产公司,签约时没有对刘女士的收入和月供匹配度做必要审查,也没有充分提示贷款风险,同样有过错。经过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返还刘女士2万元,剩余3万元定金作为刘女士违约给开发商造成合理损失的补偿。
拿到2万元退款,刘女士长舒一口气。虽然没能拿回全部5万,但她坦言,已经比她预想的好多了。以后签字前,她一定会看清条款,也要提前问清楚贷款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