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余佳 郑朝晖
实习生 陈栋
“我们的工资终于要回来了!真是多亏了你们!”农民工冯军向检察官表达了感激之情。包括冯军在内的12名农民工在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下,追回47万元欠薪。7月15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采访了此案。
2024年7月,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余汛芳在汉阳区综治中心检察工作室值班时收到了冯军反映的一条案件线索:他在一家工地打工的4万余元工资,迟迟没有发放到位。
“得到案件线索后,我立刻向冯军了解情况。”余汛芳说。原来,2022年10月,冯军等12名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胡勇、李爽,在汉阳区某工程项目从事墙地面铺装、天花吊顶、防水等劳务。在该项目中,某置业公司是建设单位,某建设公司是总承包单位,某工程公司是分包单位。工程于2022年8月竣工。直至2024年7月,冯军等人劳务费合计47万余元一直未能支付。
冯军等人多次向胡勇、李爽和工程公司索要劳务报酬,均无果。在综治中心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冯军了解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职能,希望能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依法维权。
收到冯军的支持起诉申请书后,汉阳区检察院依法启动支持起诉程序,指派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盛玉竹协同汉阳区总工会、汉阳区人力资源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检察机关了解到,由于这些农民工在入职时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固定证据成了办理此案的关键。很快,办案干警调取了涉案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含工程进度、工程款结算以及已发放工资流水、欠薪原因等相关资料。
随着案件办理的步步深入,检察官发现,包工头胡勇、李爽意外“失踪”,通过多种手段也难觅踪迹。此外,置业公司未根据工程进度向建设公司及时支付工程款,建设公司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工程公司未足额支付胡勇、李爽劳务款。
“如果仅以两名包工头作为案件被告人,可能面临胜诉后,案款难以执行等问题。”盛玉竹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三十条还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检察官随即提议,将胡勇、李爽、工程公司、建设公司、置业公司共同列为被告人,从而避免了可能发生的欠薪难以被执行到位的情况,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工合法利益。检察官的提议得到冯军等人的一致认可。
同时,考虑到冯军等人诉讼能力较弱、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汉阳区检察院依托协作机制,对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并协助冯军等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打通诉讼绿色通道。
2024年7月,冯军等人分别向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经汉阳区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令胡勇和李爽向冯军等12名农民工支付足额劳务费用。建设公司和工程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如胡勇、李爽和建设公司、工程公司未履行清偿义务,则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据悉,该案涉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以上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