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刘艳艳 金红羽
实习生 陈栋
当你在网络平台上购买了监控摄像头之后,在网络平台上给好评和二维码图片时,很有可能泄露监控摄像头的操作密码。这让原本用来维护家庭安全的摄像头成为了他人窥探隐私的媒介。近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控制他人摄像头设备案件。
今年33岁的桂兵(化名)只有初中肄业的文化程度,平时靠打零工为生。2024年6月,桂兵通过QQ频道交流群,了解到控制某品牌监控摄像头的方法。桂兵一时兴起,开始浏览不同的网购平台。他惊奇地发现,在网店的评论区里不少用户在给好评时无意中上传了该款摄像头的二维码。他用手机微信扫描了该二维码,随即手机显示出了一串符号和数字。“我当时就猜测,这很有可能是摄像头的账号和密码。”通过对出现的数字和符号的研究,桂兵成功破解了二维码对应设备的ID账号及密码。
据悉,该款监控摄像头不仅可用于远程监控观看和回放视频,还能够调整不同的角度进行拍摄。同年6月至12月,桂兵将124台设备添加到自己手机软件中用于观看他人隐私。此外,他还将非法控制的摄像头权限出售给多人牟利。
2024年年底,武汉市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黑灰产中获取了桂兵涉嫌犯罪的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有多个桂兵非法控制的监控摄像头甚至对准了使用者的卧室。面对铁证如山,桂兵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
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桂兵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承办法官提醒,随着智能家居的普及,家用摄像头成为守护家庭安全的重要工具,但少数不法分子却利用技术手段侵犯他人隐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广大用户应当增强防范意识,避免个人信息泄露;企业及电商平台应加强对用户隐私信息的筛查过滤,阻断犯罪链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