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陈木子
一场台风让价值900余万元的14柜泰国金枕榴莲差点成“废果”,两家公司为此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决买方水果公司支付贸易公司货款207万元。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3年盛夏,某水果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下水果进口大单,约定从泰国进口14柜价值900余万元的泰国金枕榴莲。8月底,当其中两艘满载榴莲的货轮即将靠近广州时,某贸易公司得知台风即将登陆,立即通过微信告知某水果公司:明天受台风影响,会封港,船靠港日期会受影响。

然而,预警未能阻止货物在途的命运。台风“苏拉”肆虐港口,最终导致货船延误。9月初,货柜历经波折抵港,水果公司虽然在《收货确认单》上盖章签收,但开箱景象令人窒息——榴莲大面积霉变、炸口、长毛,两柜“水果之王”几乎全损。
面对该情况,水果公司拒绝签收后续抵达的3柜榴莲。因鲜榴莲保鲜期短、市场价格波动大,为减少损失,某贸易公司依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代为销售剩余3柜鲜榴莲,冲抵应付账款。
2023年9月,双方经协商签署《待付账款确认单》,确认某水果公司仍应支付账款260余万元,包括2柜受台风影响榴莲的尾款和剩余3柜因自行销售产生的差价。然而直至贸易公司起诉,该款项仍未支付。
某贸易公司认为,依照合约,货物一经买方签收确认,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需在签收后七日内付清尾款。某水果公司在已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构成违约。
某水果公司则辩称,台风暴雨造成的货损风险应该由贸易公司承担,签收不代表认可质量,且对方私自处分货物,双方后续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待付账款确认单》只是附件,自身无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贸易公司与水果公司签订的《货物销售框架合同》及三份《货物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某水果公司提出签署《待付账款确认单》时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结合在案证据及庭审表述,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双方签署的《待付账款确认单》明确某水果公司欠款260余万元。扣除某贸易公司为减少损失而自行处置部分货物的所得款项后,某水果公司仍拖欠货款207余万元。某水果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2024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某水果公司向某贸易公司支付货款207余万元。某水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4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