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极目新闻通讯员 曹银波
今年6月是我国第15个全民禁毒宣传月。值此“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营造全民禁毒的浓厚氛围,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特选取并公布四起毒品犯罪案例。这些案例深刻警示我们,毒品种类不断翻新,危害触目惊心,禁毒斗争依然任重道远。蔡甸法院将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遏制毒品蔓延,全力净化社会环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一:吸毒致幻寻衅滋事又袭警,贩卖“麻果”数罪并罚受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汤某(化名)于2023年10月4日晚饮酒后,在某餐馆内行为异常,不仅生食龙虾、言语混乱,还强行对店员搜身并掀翻水桶滋事。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置,汤某因疑似吸毒致幻,在被带离过程中对民警拳打脚踢,暴力抗法。经查证,2023年8月至9月期间,汤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多次向张某、匡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计440颗,收取毒资人民币18000元。
【法院判决】
蔡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妨害公务罪。鉴于其在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贩毒事实构成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妨害公务事实系坦白,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违法所得一万八千元被依法追缴。
【法官提醒】
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是国家严格管制的毒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和危害性,吸食后易产生幻觉、兴奋、暴力倾向,严重危害个人身心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本案中,汤某吸毒后寻衅滋事、暴力袭警,又以贩养吸,最终数罪并罚,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毒品是万恶之源,切勿以身试法,任何涉毒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快活气球”非寻常,非法经营“笑气”多人获刑
【基本案情】
“快活气球”“上头神药”,这些看似时髦的称谓背后,可能隐藏着致命的危险。 2023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方某、何某、吴某、喻某等十余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接单,非法将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销往多地。并雇佣他人运送、上门回收气罐,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其中,被告人方其出售“笑气”,收取销售款30余万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喻某利用微信、支付宝收取“笑气”销售款达9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何某、吴某贩卖“笑气”销售金额20万余元,共同非法获利6万余元。
【法院判决】
蔡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方某等十余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查获的“笑气”及作案工具。
【法官提醒】
一氧化二氮(“笑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吸食“笑气”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运输行为均属违法,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青少年好奇心强、乐于尝试新鲜事物,但也极易受到“笑气”等披着“新潮”“快活”外衣的危险品诱惑。务必高度警惕!切勿因好奇或寻求刺激而尝试,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三:新型毒品依托咪酯穿“马甲”,贩卖、容留均难逃法网
【基本案情】
当传统毒品被严厉打击之时,一些具有麻醉、致幻效果的物质开始被不法分子盯上,并伪装成电子烟等形式悄然蔓延。被告人康某于2023年10月8日至10日期间,多次向被告人樊某、赵某(另案处理)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被告人樊某获取电子烟弹后,部分用于自吸,部分转卖给赵某、张某(另案处理),并指使被告人李某将电子烟弹送给张某。此外,被告人樊某还多次在其住处容留赵某、刘某(另案处理)、薄某(另案处理)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国家正式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其法律性质与传统毒品无异。
【法院判决】
蔡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樊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樊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某、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依托咪酯是一种具有麻醉和镇静作用的手术用药物,滥用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会导致头晕、站立不稳等类似醉酒状态,大量吸食会引起精神问题,甚至死亡。本案警示,新型毒品往往伪装性强、迷惑性大,易使人放松警惕。必须清醒认识到,贩卖毒品是犯罪,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同样构成犯罪。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认清新型毒品的真面目,切勿尝试。
案例四:层级化贩毒网络覆灭记——陈某等五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4月,一个以被告人陈某为源头,向下延伸至黄金某、李杰某、黄冬某,甚至牵扯到李守某的层级贩毒网络在某地区活动。陈某多次向黄金某贩卖“麻果”达301颗;黄金某则将购得的毒品部分转卖给黄冬某和李杰某,共计287颗;李杰某再将毒品贩卖给下线宋某(另案处理)达250颗。而李守某也曾向黄金某贩卖“麻果”27颗。在这张犯罪的网络中,部分被告人既是毒品的贩卖者,也是毒品的吸食者,呈现出典型的“以贩养吸”特征,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判决】
蔡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黄金某、李杰某、黄冬某、李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陈某、黄金某、李杰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且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李杰某曾有前科,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黄金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李杰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黄冬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依法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查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团伙性、层级性贩卖毒品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毒品流向复杂。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贩毒数量以及是否具有累犯、立功等情节,依法作出了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法官提醒,无论贩卖何种毒品,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后语
毒品是全人类的公敌,它不仅摧残吸食者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更诱发各类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上述四起案例,涉及到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依托咪酯、“笑气”等不同类型的毒品和危险化学品,犯罪形式多样,有的吸毒致幻后暴力袭警,有的非法经营牟取暴利,有的贩卖并容留他人吸食新型毒品,有的形成层级贩毒网络,其共同点都是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犯罪分子均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时,会综合考量毒品数量、种类、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裁判,确保罚当其罪。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蔡甸区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方针不动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深刻认识毒品的极端危害性,提高警惕,洁身自好,积极参与到禁毒人民战争中来,共同构筑起坚不可摧的禁毒防线,为创造一个无毒、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不懈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