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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刚买2个多小时被撞成“事故车”,车主索赔贬值损失获法院支持

极目新闻 2025-04-29 17:56:11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实习生 丁耀

通讯员 王政 孔易

李先生(化姓)花费14万多元购入的新车刚刚提车2个多小时便被追尾,李先生将肇事司机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新车的贬值损失及评估费共2.7万元。日前,经审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和平法庭认为,新车使用时间极短,且对方负全责,贬值损失主张合理,同时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支持了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价值14万多元的新车刚提2小时被撞致“身价大跌”

2023年5月20日,李先生刚提的新车遭遇惊魂一刻。当天下午4时40分,他驾驶着当天刚刚提的新车、总价14.1万元的黑色轿车行驶至三环线某路段附近时,与由王先生(化姓)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车子的钣金、尾灯、车漆等部位受损。然而,李先生的车是当天下午2时许才提的新车,上路没多久,“准新车”变成了“事故车”。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将车辆送去修理,花费了5000多元,王先生购买的保险对该部分维修费用进行了理赔。

但是由于刚提的新车受损,直接导致贬值,李先生心里不舒服,要求王先生对其贬值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为明确车辆贬值损失的金额,李先生在诉前调解阶段申请车辆贬值损失评估。2024年6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报告载明:事故导致车辆市场价值直接损失21150元,加上6500元评估费用,共计2.7万余元损失。

“准新车”贬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1万元

2024年7月,李先生将王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等一并告上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和平法庭,要求索赔。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已及时赔付车辆维修费,交强险项下的财产损失限额已使用完毕,而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因此,李先生无权就其车辆贬值损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被侵权人对其财产损失,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目前,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于李先生购买汽车当天,车辆使用时间极短,且王先生负案涉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属于上述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因此,综合考量事故情况、事故责任、车辆购买使用时间、车辆受损情况等因素,法院认为李先生主张案涉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确有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险公司免赔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经核查,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证明其已就间接损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说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仅提交投保人加盖公章的投保单,并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内容,依据相应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对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由于交管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且王先生是某公司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王先生是出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李先生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公司赔偿的评估费,由王先生所在的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1万元,王先生任职的公司向李先生赔偿评估费6500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承办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极端、特殊情形下,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功能性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车主需注意保留购车凭证、事故责任认定等证据,同时被保险人可关注保险合同中相应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到位。若侵权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主体可能涉及用人单位,可依法追加责任方以保障权益。

责任编辑:王原贵 审核人:叶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