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刘舒婷 陈章颖
近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盘龙城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因食品质量纠纷产生的案件,经审理,法院驳回了消费者千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张某在某超市花费8.8元购买了一盒桑葚,回家后张某发现该盒桑葚中有三颗坏了,她认为标签遮挡导致无法发现桑葚坏了,于是找到超市负责人讨个说法。
值班的店长解释称,标签是贴在外包装上的,并不是故意遮住。他们每天早上都要对水果进行检查,但生鲜水果运输磕碰难免。店长提出愿意赔偿方案,愿意退全款或者再送一盒桑葚给张某。张某拒绝,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假一赔十,或者赔1000块。
该超市拒绝张某的要求,坚称出售前已对该批桑葚进行检查,未发现变质情形,怀疑对方故意讹诈。协商无果后,张某将超市方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其购买桑葚的8.8元并赔偿1000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张某桑葚货款8.8元,但驳回了张某1000元的诉讼请求。
对此结果,张某表示不解:“按照法律规定,他卖的桑葚是坏的,不应该赔我1000元吗?”
承办法官向她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能赔偿1000元。张某回到宿舍发现桑葚坏了一点,并不意味着超市在销售时的桑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张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超市知道桑葚坏了仍故意向其出售,所以超市并不构成欺诈。另外,张某也未举证证明商品本身对人体构成了实质性损害。
判决书上,承办法官再次释法明理,本案实质上是超市向张某出售了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按照卖方违约来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赔损失。鉴于生鲜食品易变质的特殊性,食品售出后变质原因难以查明,如支持该种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将不利于该业态发展。因此,在消费者未有损失的情况下应支持退换货,不应一味适用惩罚性赔偿。
承办法官提醒道,遇到食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主张退款或实际损失赔偿,但高额惩罚性赔偿或“假一赔十”的法律规定有其适用的先行条件,即只有证明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才能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进行十倍价款赔偿。若维权变成“漫天要价”,不仅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还可能耗费公共资源。生鲜食品易变质,责任认定复杂,不能简单适用“退一赔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