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举行“凝聚法治合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新闻发布会,发布6件典型案例。
在一起案件中,村民因房屋被强制拆除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省人民法院、检察院积极联动,多次走访属地政府和邬某暂住地,共同约谈街道办主要负责人,督促政府部门依法履职,安排邬某夫妇入住村居养老院,邬某领取提存多年的补助款,解决了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却“老无所居”的问题。
案情显示,邬某系浙江省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某村村民,1958年从他人处购买了本村55平方米的两间木结构瓦房,并领取土地房屋所有证。因子女长大,1986年经向某县人民政府提交建房用地审批申请,获准在本村他处另建79平方米的三间平屋。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该县开展“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根据相关方案要求并经过统一排查,该村于2014年6月14日制作了《“一户多宅”清理名单公示》,规定农户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或主动退出原宅后由村组织拆除,否则由街道办组织联合执法队依法拆除;同年6月23日又发布补充公告,告知该村正式拆除时间定于同年6月24日开始。邬某前述所购房屋被列入清理范围,后被统一安排拆除。
邬某依方案可得“一户多宅”清理补助款14457.60元,其一直未领。2018年8月,该村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注销邬某等被拆农户房屋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该局于2018年9月张贴公告,公告内容为包括邬某在内的农户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已被某村委会拆除。街道办于2021年2月根据邬某的信访件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自认系涉案房屋拆除主体。
2021年3月15日,邬某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街道办将其合法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上诉和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审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提审裁定。再审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庭前沟通。
因邬某后建房屋面积较小,且由其子一家居住,邬某夫妇现无固定住所,借住在村居养老院,为不增加邬某的诉累,可围绕本案实质性诉求通过争议化解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法检积极联动,厘清邬某夫妇多年起诉的症结在于其被拆房屋系合法建筑,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却“老无所居”。
经多次磋商,确定由街道办安排两人免费居住在村居养老院直至善终,使其晚年生活无忧。同年8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邬某自愿领取了提存长达十年的“一户多宅”清理补助款。邬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14日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并撤销一、二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