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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拒送适龄女儿入校被司法拘留,律师: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面临这些处罚

​潇湘晨报 2025-09-30 19:18:43 阅读量:

据青海民和县人民法院,9月28日,该法院对拒不履行送适龄子女入学义务的监护人马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的决定。

小红(化名),自2025年3月起辍学,辍学前就读于民和县某镇中学。镇村干部、民警、学校教师多次上门动员、电话劝导其父马某,希望他让女儿继续上学,马某均无动于衷;该镇人民政府先后送达劝返复学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及催告通知书,均未取得实际成效。无奈之下,镇政府向民和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马某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其女能够及时返回校园,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习。

立案后,法院迅速启动“快审快执”机制。一方面,从严审查案件材料,逐一核验强制执行申请书、各文书送达回证、入户劝学照片等证据,确认马某未送女入学的事实清楚,镇政府行政程序合法;另一方面,充分考量义务教育的“时限性”——若等待复议、起诉期限届满再执行,小红将错过关键就学时机,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裁定作出后,法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与马某沟通,再次释明《义务教育法》中“父母需保证适龄子女完成义务教育”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的后果,马某仍拒绝配合。为避免辍学问题拖延,法院果断对马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继续释法明理,马某在措施实施后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意女儿继续入学,小红已于当日办理入学手续,回归校园。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由父母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组织、公安机关给予训诫。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剥夺监护权,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责任编辑:陈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