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玩密室逃脱过程中,不小心被一名中学生撞倒,致使腰部骨折,造成十级伤残。这算意外事件吗?可否向未成年的学生索赔?密室逃脱店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广东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密室逃脱店承担70%责任,伤者和撞人学生父母各自承担15%责任。
2023年5月,刘某前往一密室逃脱店游玩。由于室内环境较昏暗,且游戏设有恐吓、追逐等环节,在游戏过程中,刘某与迎面跑来的小吴(16岁)发生激烈碰撞,刘某没站稳撞向一侧的道具桌台,造成腰背处受伤。
事发当天,刘某被送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并进行手术,住院12天。
之后,刘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刘某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与2023年5月20日外伤事件构成关联性;被鉴定人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伤后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
2024年4月,刘某到医院进行“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腰1椎体)”,住院9天。
刘某认为,他的损失应由小吴和密室逃脱店的经营者A公司来承担,由于小吴事发时未成年,因此将小吴、小吴父母及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住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对此,小吴及小吴父母辩称,密室逃脱的游戏特点是恐怖、运动量大、追逐,刘某主动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属于自甘风险,其应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该场所的运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未限制成年人进入,并设置了多项需要在狭小空间奔跑的情节,存在多项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此外,小吴是完全按照游戏规则和路线进行奔跑,加上场地昏暗、能见度低,无法判断其奔跑方向是否有人,事故属于意外,小吴不应承担责任。
A公司未应诉,亦未举证、质证。
深圳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关于刘某提出的费用合理性。根据刘某提供的案发监控视频、民间纠纷申请受理调解登记表、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内容,法院对其主张的赔偿费用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关于责任划分。A公司作为密室逃脱场所的经营公司,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从查明的案件事实看,该公司在设置游戏关卡和进行装潢时未能做好注意事项提示,也没有在具有安全隐患的走廊、桌面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因此该公司需对刘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而刘某作为游戏参与者,游戏前已经清楚游戏存在恐怖、追逐跑动的因素,应当预见其风险性,因此其参加活动属于自甘风险,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对于小吴,即使环境光线不好,但作为游戏参与者,也应该关注周围环境,因此小吴需对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刘某的损失由A公司承担70%;刘某自行承担15%,小吴承担15%。鉴于小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小吴的父母共同对其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小吴的父母向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法官提醒:游戏组织者应尽到提醒义务
经办法官指出,近年来,“密室逃脱”类沉浸式实景游戏深受年轻人喜爱,然而,此类游戏的情景设置一般带有刺激元素,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灯光的爆闪、惊悚的音效,或是突然出现角色扮演的工作人员,促使游戏参与者快速跑动,如此一来,游戏的组织者需在路线设计、道具摆放上考虑到潜在风险,从而对游戏参与者尽到提醒义务。
本案中,在昏暗的游戏环境中,奔跑的小吴撞到刘某,致使刘某撞到道具桌台而受伤,应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经营者来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选择密室逃脱游戏时,应谨慎选择正规商家,仔细查看安全提示、设施设置及疏散路线,充分评估风险后再参与;对于经营者,应加强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防护,科学合理设置场景及道具,最大限度消除风险隐患,同时要强化年龄审核义务,不向未成年人提供少儿不宜的游戏,自觉要求未成年人需在家长陪同下参与游戏;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认真教导未成年人谨慎进入存在风险隐患的游乐场所,适度监督未成年人的日常消费等,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