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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保安提前1小时到岗在保安亭猝死,女儿称“是热死在岗位上”,律师详解可否算工伤

潮新闻 2025-07-22 20:42:46 阅读量:

近日,陕西西安某小区50岁保安周某提前1小时到岗,等待与夜班保安交班时猝死,死亡证明显示,其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家属认为,周某是在岗位上“热”死,其生前工作的保安亭里没有空调等有效降温措施,并且周某的宿舍为公司安排的一处毛坯房,住了十几人。而公司却称,提前到岗不算工伤,只愿意人道主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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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坯房宿舍(受访者供图)

员工提前到岗后猝死,算不算工伤?对此,潮新闻记者采访了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邵斌律师。

“如果保安提前到岗等待交班,该行为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且其在工作场所内,若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条件,可视同工伤。”邵斌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邵斌进一步分析道,具体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还需由当地的工伤认定部门依据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和认定。“此外,高温环境因素,若能证明与猝死由因果关系,可能加强工伤认定。所以需要结合预备性工作认定和环境因素综合判断。”

由于各行业领域差异,工伤认定类案件类型多样、情况复杂。部分案件中,劳动者、用人单位及人社部门对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认定争议较大。

邵斌表示,各地在工伤认定的争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工作时间的认定,比如提前到岗、下班后继续工作、加班时间的界定;工作场所的范围,即是否包括通勤路线、出差地点、临时工作场所等。

例如,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以及通勤路线的合理性;工作原因的关联性,即伤害是否直接由工作引起,比如因工作压力导致的疾病,或因工作环境导致的职业病;视同工伤的情形,特别是48小时抢救期的计算,是否从发病时还是送医时开始算;地方政策差异,比如对农民工、临时工的认定是否一致等。

那么,工伤认定一般需满足哪些条件?邵斌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邵斌补充道。

潮新闻记者 贾晓雯 实习生 余佳欣

责任编辑:王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