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检察开放日活动现场(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
5月16日,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邹某萍与某针织公司姓名权纠纷支持起诉一案。
邹某萍系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某村村民,患有遗传性精神疾病,无固定工作。2024年3月,村委会在复审低保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时,发现邹某萍自2021年2月起被登记为某针织公司监事。根据当地低保政策,邹某萍父亲享受的低保待遇将因此被取消。邹某萍表示自己从未担任过公司监事,对登记一事毫不知情。
在村委会帮助下,邹某萍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请求撤销监事登记,但因缺乏充分证据,无法办理监事登记变更手续。邹某萍多次联系针织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果,诉讼维权陷入困境。
2024年4月26日,邹某萍向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院初审认为,邹某萍患有精神疾病,诉讼能力偏弱,无法正常向法院主张诉讼权利,符合支持起诉条件。检察院查明,针织公司登记信息不实,法定代表人失联,公司停止纳税多年,且未为邹某萍缴纳社保,邹某萍并非公司员工。邹某萍及其父亲均患有遗传性精神疾病,生活困难,父亲为低保对象,且临近低保复审截止期限,邹某萍撤销监事登记诉求强烈。
在支持起诉的同时,检察院积极推动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邹某萍的监事登记。2024年7月1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了邹某萍的监事登记。同日,邹某萍撤回支持起诉申请,检察院终结审查。7月25日,检察院回访确认邹某萍父亲低保复审已通过。
最高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对姓名权的保护和利用,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检察机关在办理姓名权纠纷案件中,对于冒名登记等严重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尤其是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被冒名登记的,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运用支持起诉、调查核实等方式加强监督,依法保护当事人姓名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