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病离婚时能否主张经济帮助?
婚姻是人生的重要旅程,但当感情走到尽头时,离婚不仅意味着两个人关系的终结,还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现实问题。5月12日,广西高院的法官通过一则案例回答了这一问题。
2013年,小勇和小羽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婚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合,二人频繁争吵,沟通逐渐减少。2023年,小勇向凭祥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24年,小勇再次起诉,主张双方已分居三年,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小羽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已确诊乳腺癌,需承担高昂医疗费用,且因长期透析治疗无法工作,失去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因此请求对方给予离婚经济帮助。
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小勇进行耐心劝导,指出其拥有住房公积金、公司股份及分红等经济优势,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小羽提出由小勇分期支付5万元经济帮助金的方案,但小勇对该金额不予认可。
经过调解,小勇最终接受了经济帮助方案,这起婚姻纠纷最终在理性平和的协商中得到圆满解决。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中的兜底条款,本质上是对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和救济。
本案中小羽举证证明其身患重大疾病,离婚后凭借其个人能力难以维持一般生活水平,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且小勇自身经济状况较好,故小羽可以提出由小勇给予其一定的离婚经济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