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消息:
某日,周某因琐事与路人宋某产生口角,后宋某使用拳头对其实施殴打,造成周某脸部头部多处受伤。
公安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宋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周某认为其先后在某三甲医院及广州市白云区某医院治疗,遂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向其支付治疗费及鉴定费用共32000余元。
经办法官发现周某提供的就诊证据有疑点,经法官多次询问,周某均称无法提供病历等其他材料。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向该医院发函调取周某的就诊材料。该院复函明确周某在发票载明的时段内在该院未有相关就诊记录,其中四张发票亦非该院开具。法官随后就上述情况再次进行询问,周某仍坚持上述发票均为真实,且其确有到该医院看病,看病后所付费用均是通过现金支付。后经法官普法,周某主动向法院提交《悔过书》,称该发票是通过不法渠道所得。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宋某需向周某赔偿医疗费1400余元及鉴定费800余元。同时,因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周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依法对周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经向周某送达决定书后并再次对其进行训诫后,周某深刻反省,并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相应的罚款。
潇湘晨报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