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客户端

极目锐评∣离职后原单位“卡”住证书不放被判赔,“卡”证是要承担损失的

极目新闻 2025-05-22 16:42:03 阅读量:


极目新闻评论员 文清蔓

近期,福州鼓楼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2024年1月,兰某与甲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随后与丙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约定需在两个月内将建设工程相关证件转入丙公司。但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兰某虽经多次催促,其助理工程师证件却始终未能从原单位转出,最终导致与丙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兰某将原单位诉至法院,获赔未就业损失5.4万元。(5月21日 福州晚报)

WechatIMG5634.jpg新闻截图

这并非个例。此前,石河子市药师范某离职半个月后,原单位以“无人顶岗”为由扣留其药师资格证,使其无法入职新单位;某农业公司前员工王某离职三年仍被“挂名”监事,致其在新单位晋升受阻。从扣押资格证书到拖延变更登记,这些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后设置重重障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在合理期限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也是应有之义。然而,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无视法律规定,通过“卡”证、不放人等手段为难离职员工。有的是担心员工离职影响工作连续性,试图用复杂流程争取岗位交接时间;有的则是出于管理惯性,用不合理的制度彰显“权威”,却忽视了员工权益与法律底线。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也给劳动者带来极大困扰。对劳动者而言,证书往往是其职业能力的证明和再就业的关键“敲门砖”。原单位扣押证书,致使劳动者无法顺利入职新单位,错过就业机会,经济收入和职业发展均遭受打击。就如兰某,因原单位拖延转证,失去了新的工作岗位,生活与职业规划陷入混乱。

从法律后果看,用人单位的此类行为面临诸多风险。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扣押劳动者证件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像鼓楼法院审理的案件一样,用人单位若因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需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这不仅包括直接的工资损失,还可能涉及因错失就业机会而产生的潜在经济损失。

对于劳动者来说,遇到此类情况应积极维权。一方面,要及时留存与离职申请、催促办理证件转移等相关的书面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等证据;另一方面,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离职并非雇佣关系的“终点闹剧”,而是一段合作的体面结束。企业应当明白,好聚好散才是留住口碑的关键。与其设置烦琐离职流程“为难”员工,不如优化内部管理,提前做好人才储备与岗位交接预案。当员工提出离职时,以开放、理解的态度处理,以更加人性化、合理化的方式管理流程,既能彰显企业的风度,也能为自身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责任编辑:王婷 审核人: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