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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锐评∣员工骑摩托上下班被公司开除,任性规定注定要为任性买单

极目新闻 2025-04-10 18:50:04 阅读量:

极目新闻评论员 程曼诗

实习生 李昕月

4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2024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劳动争议案格外引人关注。当事人郎某是某水泥公司员工,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员工上下班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电动车等安全性能相对较差的交通工具,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由于公司通勤车路线不经过郎某家所在镇,且该镇无直达客车,郎某在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并投保交强险后,驾驶摩托车上下班,最终公司发现后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4月9日澎湃新闻)

这一事件乍看之下令人费解,上班选择何种交通工具竟也会违规?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财产权,并明确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公司制定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司制定制度并非毫无边界,必须遵循法律原则与程序,“任性越界”的管理可能导致制度因不合法而无效。

在这起案件中,水泥公司或许是出于对部分交通工具事故率的担忧,或因过往相关事故频发,从而对员工交通工具选择有所考量。但现实是,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者上下班交通工具的选择作出限制,劳动者有权依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若企业有特殊要求,就应充分保障员工上下班出行。比如,企业可提前调研员工周边公共交通状况,确保班车覆盖范围足够,针对个别特殊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只有站在企业和员工双方角度,全面细致地考虑问题,制定的规定才更具操作性与合理性。

另外,从制度规定程序来看,企业需提前公示并告知员工,确保员工签字确认知悉并同意遵守。郎某是否知晓该规定,是明知故犯还是另有隐情,也是本案关键。在郎某的情况下,既无合适的班车,又无直达客车,自身具备摩托车驾驶资质,其选择驾驶摩托车上下班具有一定合理性。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水泥公司支付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这一判决有力捍卫了法律权威,切实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也为企业敲响警钟,企业虽有用工自主权,但不能以损害劳动者权益为代价。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充分考量合法性与合理性,不能随意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只有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地进行管理,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否则,企业“任性越界”的失度管理,不仅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与员工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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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晓英 值班主任: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