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李佳玫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通城县公安局紧盯群众身边的“小案”,坚持快接警、快勘查、快研判、快抓捕,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2月11日9时许,县局侦查中心接到群众程某某报警:其停放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车内香烟被盗,价值600余元。虽案值不高,但民警高度重视,立即联合技术中队、视频侦查民警同步上案,全面开展现场勘查、线索排查与视频追踪。
通过办案民警连续作战,不断扩大排查范围,最终成功获取了嫌疑人照片,并快速锁定黎某某身份。当日16时许,民警在隽水镇秀水大道附近将黎某某抓获,涉案财物全部追回。

同时查明,黎某某还涉嫌出借电话卡案件未到案。目前,已通报关联办案单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警方提醒:
1.车内不是保险箱,切勿将香烟、现金、手机、烟酒、礼品等贵重物品留在车内,离开时务必随身带走或妥善藏匿。
2.停车应优先选择有人看管、照明充足、监控覆盖的正规停车场,避免停放在偏僻、昏暗、无人值守区域。
3.锁车后手动拉门确认,检查车窗、天窗是否完全关闭,防范信号干扰、忘锁车门等情况,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4.一旦发现车内财物被盗,保护现场、切勿翻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配合警方调查取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