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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庭撒谎,被法院罚款3000元

极目新闻 2025-04-04 17:07:40 阅读量:

极目新闻通讯员 李雅蓉

近日,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大垸法庭对当事人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当事人李某当庭向法官表达了歉意,书写了悔过书,并主动缴纳罚款。

悔过书

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署名为被告李某、载明欠原告600000元的借条,被告李某拒不承认该借条系其书写,并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承办法官多次向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其仍坚持该欠条系原告伪造。法院依被告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后经鉴定借条上所有字迹系李某亲笔书写。

面对笔迹鉴定结果,李某再无法抵赖,当庭承认该欠条系其所写。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逾期提交证据,陈述内容前后矛盾,对于法官询问的问题闪烁其词,承办法官对其行为当庭予以严厉训诫。

监利法院认为,被告之行为同时违反“禁止反言”(即禁止当事人出尔反尔,是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和诚信原则,妨害了正常诉讼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遂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

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被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任何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决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虚假陈述扰乱正常诉讼的行为去损害司法权威。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诚信原则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胡秀文 值班主任: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