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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违规,浙江长城搅拌设备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极目新闻 2026-06-07 09:14:49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刘闪

6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发布关于对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针对其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函截图

2022年9月30日,深交所受理了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发行人存在违规行为。

公告显示,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发行人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依据以及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显示,发行人依据与客户在合同中的权责约定划分不同收入确认方式,收入确认凭证包括验收单、签收单、出口报关单等。

经查,一是发行人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依据,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验收模式下,除验收单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还依据维修服务单等非验收单确认收入。发行人报告期内还存在部分客户收入确认单据由第三方签字的情形。

二是发行人未充分披露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部分合同存在安装指导、调试、验收相关条款,但发行人仍以签收确认收入。部分项目发行人已获取验收单但以签收确认收入。三是发行人存在少量收入跨期情形。四是发行人未充分披露报告期初收入确认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及整改情况。

此外,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还存在其他违规事实。一是发行人研发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二是发行人未完整披露董事长对外投资的情况。三是发行人在建工程预算数前后披露存在较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 发行人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虞培清,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董事虞淑瑶,实际控制人、董事金友香,实际控制人、董事鲁云光,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时任董事陈思奇,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金友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施海滨,财务总监施毓文,未能保证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发行人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虞培清、虞淑瑶、金友香、鲁云光、陈思奇、金友发、施海滨、施毓文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审核人:吕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