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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深度|网友吃饭、游泳被直播,商业引流下频现隐私困境,律师:须经消费者同意,否则涉嫌侵权

极目新闻 2026-07-20 22:19:09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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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谢茂

在健身房游泳时,被商家直播拍到,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了吗?7月19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

记者注意到,除了健身游泳,还有网友投诉在饭店吃饭被直播、剪头发被直播,甚至爬山被直播,这些直播入镜并非消费者自愿,而是在不知情或者无意间就“被直播”了。

多位律师表示,除非消费者明确表示了同意,否则商家擅自制作、使用或公开其肖像,即构成肖像权侵权。

消费者称游泳被商家直播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播了。”7月19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求助称,自己在四川成都武侯区一家健身房游泳时,商家将镜头对着泳池直播。该网友表示,自己并不想自己游泳的样子被直播出去,帮助商家引流。

7月20日,极目新闻记者致电该健身房,工作人员表示,已有会员反映过相关问题,公司已沟通并对直播进行了调整,自己并非具体负责该项事务的人员,对具体沟通内容不甚了解。

20日下午,记者注意到该健身房仍在正常直播,不过直播内容不再是游泳池,而是健身房的跑步机,镜头呈现的内容为跑步者的背面。

image.png7月20日,该商家直播镜头 (直播截图)

不少网友表示遭遇了同类困境。

成都的李先生表示,他居住的小区楼下一处饭店开业时营销时,就有直播和探店活动,直播镜头对着就餐大厅。由于饭店面积本身并不大,大部分餐桌都会被镜头拍到,“我不想吃个饭还要被陌生网友观看,这让我感觉不是很舒服,所以就没在那吃饭。”

一位湖北游客也向记者表示,他曾攀登四川一座雪山,但爬山过程中一直有人在直播登山画面,他不知道对方是谁,也不知道对方直播作何用途,只能听见对方在介绍登山的内容。因攀登本就耗费精力,他无力前去争辩,只好尽可能绕着镜头走,徒增爬山难度。

记者注意到,有不少酒店、饭店都会通过直播推销团购、套餐等。记者随机查看了部分商家的直播,如某卤菜连锁品牌,通过直播销售团购券,直播画面被菜品布满,无法看见顾客或者工作人员。海南三亚多家酒店通过直播推销套餐,不同酒店直播推销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为主播出镜介绍,背景为虚拟场景;有的则是镜头对准酒店大楼外景。

有食客吃火锅意外入镜获赔500元

面对“被直播”情况时,有人选择起诉维权。

据江苏高院2024年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某火锅店经营者将镜头对准火锅店的LOGO和菜品,直播店里的实时情况。一名顾客发现自己入镜了直播间,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并将火锅店起诉至法院。火锅店经营者认为,在店里直播只是为了介绍菜品,自己也在顾客提出异议后及时关闭了直播,顾客如此是故意找麻烦。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店方进行直播宣传商业活动时,在未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法院判决店方通过直播账号发布视频对消费者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道歉视频应置顶不少于三日。如不履行,法院将在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店方负担。同时,判决店方向该消费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image.png2024年相关报道登上热搜 (图据锦观新闻)

青岛崂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文章也发布了此案例,并写道,法律规定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肖像权。公共场所同样不例外,并不等于无隐私权、无肖像权。没有经过本人同意,他人随意进行直播、短视频拍摄的都属于侵权行为。所以,即便在公共经营场所,也不能随意对路人、顾客进行直播、拍摄。

未经同意被拍摄涉嫌侵权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财产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胡磊接受极目新闻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了肖像权的绝对权属性,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务中不少商家会以“经营场所是公共区域”作为抗辩,这一主张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经营场所对公众开放,仅代表消费者自愿进入该空间消费,绝不代表其同意将自身肖像用于商家的商业宣传。只要直播内容带有引流、获客的商业目的,且画面中的人物能够被清晰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必须事先征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不存在“进店就默认可以被拍”的空间。

“这里有个普遍的认知误区需要纠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时代曾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已经删除了该要件。”胡磊表示,也就是说,即便商家主张直播没有直接获利,只要未经同意就公开他人肖像,同样构成侵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直播镜头拍摄到消费者背面,是否构成侵权呢?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雪表示,若该背影具备可识别性——例如结合直播中的文字描述(如提及姓名、职业)、当事人穿着具有显著个人特征,或身材轮廓极其特殊,使公众能将此形象与特定主体对应——同样构成侵权;反之,若画面仅为模糊的、无法辨认身份的一般性人群轮廓,不具备可识别性,则不构成肖像权侵权。

胡磊指出,除肖像权外,这类直播还可能触碰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多重红线。一方面,消费者的就餐、健身等消费行为的时间、场所,属于个人行踪轨迹的一部分,未经允许被公开到互联网上,本身就构成对私人生活安宁与隐私的侵害;另一方面,面部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此类信息依法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商家随意通过直播采集、传播消费者面部生物识别信息,本身就违反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正当性原则。这也是这类行为的深层风险所在:消费者的面部特征、行动轨迹一旦被二次抓取和滥用,很可能衍生出后续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维权首要是固定证据

如遭遇“被直播”,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胡磊表示,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首要步骤是固定证据。直播内容具有即时性、易删除的特点,应当第一时间对直播画面、账号主体、观看数据等进行完整录屏,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商家删除内容后无据可依。

胡磊介绍,固定证据后,可先与商家直接沟通,要求立即停止直播、删除已发布的相关影像,并就侵权行为作出回应。如果商家拒不配合,消费者既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实务中这类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通常不会特别高,但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求大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且多数案件会在诉前阶段达成和解。

朱雪表示,司法实践中已有消费者因“被直播”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先例。同时,直播内容若涉及当事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或行踪信息,还可能触犯隐私权保护条款。商家以“直播提示牌已告知”为由的抗辩通常不成立,因其属于单方概括性提示,难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要求的“明确同意”。

胡磊总结道,商家的经营自主权与营销自由,不得以牺牲消费者的人格权为代价。直播作为新型营销手段本身无可厚非,但必须守住合法底线,对消费者的肖像、隐私等人格权益保持应有尊重;消费者也无需有心理顾虑,未经同意被商业直播入镜,主张自身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益。

责任编辑:叶晓英 审核人: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