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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头乐”是啥?湖北交警:不能上牌,禁止在道路行驶

极目新闻 2026-05-28 17:42:10 阅读量:

极目新闻通讯员 雷颖 肖凡

你见过这类车吗?车身小巧、操作简便。这种车是一种三轮或四轮低速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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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老年人把它当成买菜、接娃的代步工具,俗称“老头乐”。

其名称中的“乐”,似乎轻松地消解了人们对安全的警惕,但道路上,容不下任何侥幸的“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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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4日,宁夏石嘴山。马某驾驶摩托车行至路口,进入左转车道准备转弯时,突然有一辆红色老年代步车从右侧非机动车道左转,并沿着停止线外侧闯红灯横过道路。马某紧急刹车避让,结果摔倒受伤,摩托车则在向前滑行时与老年代步车发生碰撞。经查,老年代步车闯红灯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全部责任。

2026年1月,浙江余姚一处十字路口,一辆小车在右转弯过程中与王某驾驶的正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那么,什么样的车辆被称为“老头乐”?

①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俗称“老头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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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合格证上显示厂家在产品生产申报时,以“观光车”“厂区代步车”的名义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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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目前市面上的电动三、四轮车绝大部分未被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法登记上牌,仅允许在景区、厂区、园区等封闭区域使用,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这种看似经济实惠的代步工具,往往是马路上的隐形风险。

由于重心高、刹车性能差,稍遇突发情况便极易侧翻或失控。

“老头乐”被定义为“观光车”“厂区代步车”,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因此不能在道路上行驶,因此无法购买交强险。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后果更加严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例,同样敲响了警钟。

朱某从A修理部购得电动四轮车代步车,也就是俗称的“老头乐”,出厂合格证上注明车辆品牌是“ZZ”,并加盖“ZZ公司”检验专用章。朱某骑行时与吕某电动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毁。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案涉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朱某驾驶的“老头乐”属于机动车范畴——纯电动汽车类。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朱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ZZ公司生产案涉电动四轮车配有非机动整车出厂合格证,后该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围且转向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故被告ZZ公司生产的车辆存在缺陷。被告A修理部作为销售方,出售车辆时未告知原告使用车辆需要驾驶证,属于未对消费者进行产品警示,在指示、说明和警示方面存在缺陷。

江都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结合原、被告过错、事故成因及原因比例,判定被告ZZ公司、A修理部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湖北交警温馨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行车安全,不要将“老头乐”作为出行代步工具。

案例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新闻传媒、浙江交警

责任编辑:黄士峰 审核人:向清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