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近期,上海松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2024年12月,上海松江,年逾八旬的李老伯上车两分钟后突发异常,开始出现擦汗、喘气的现象,尚未来得及购买车票就闭眼靠椅背似休息状。售票员发现其昏迷后,8分钟内完成呼叫120、指引车辆至派出所汇合并协助送医,但李老伯仍不幸猝死。
李老伯的配偶及两个女儿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9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松江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据5月17日广东广播电视台报道)
相关报道截图
这起案例在网上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响,声音基本就是一边倒,认为老伯的猝死虽然令人遗憾,但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1万多元的行为不可理喻。
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公平和正义,符合公众的期待。因为,家属提出公交车未配备AED、急救药品,属于过错方的理由站不住脚。目前,没有哪条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公交车配备以上物品。对公交公司来说,只要发现乘客有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尽到救助义务,就可以免责。另外,李老伯的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所以,公交公司无可指责。
至于家属所称的因未能及时提供监控、缺乏对家属的人道关怀而索赔,有些无理取闹。公交公司发现乘客身体出现状况后后及时打120,派出所工作人员和救护人员及时处置,可以说尽到了责任。
家属索赔当然是他们的权利,最后法院判决也驳回了他们的诉求。但是,这无疑浪费了司法行政资源,在耗费无辜方的精力和财力,让公交司机和售票员承担了莫名的压力。一些案件从调解到一审二审,时间跨度甚至达数年。不排除一些人最后息事宁人,花钱消灾。那么,对这些无理的索赔案件,能不能也有预防机制?
人死在哪里,对方是不是有责任,其实并不难判断。非要找对方的问题来索赔,在民间来说就是“有枣没枣打一竿子”,属于一股歪风邪气,值得全社会警惕。值得欣慰的是,对此类案件“谁死谁有理”的判决越来越少。然而,每每类似案件上网,都会引起舆论的愤愤不平,觉得不该这样浪费社会资源,有必要通过程序前置来杜绝类似案件一再消耗社会成本。
一方面,法院通过公平正义的判决,可以起到普法作用,断绝一些人的痴心妄想,起到树立正气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失去亲人固然令人同情,心情悲痛也不难理解,但总是指责他人过错,想借此获得经济赔偿,转嫁责任和成本,只会遭遇舆论的谴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