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客户端

武汉店铺接到百万黄金订单案,律师点评:3名黄金“取现手”涉嫌刑事犯罪,不要为了“赚快钱”而“进牢房”

极目新闻 2026-03-19 15:40:03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叶文波

黄金店铺收到一百万元的下单?是喜是忧?近日,凭借辖区金店老板上报的一条异常交易线索,武汉洪山警方快速出击、循线深挖,成功抓获3名黄金“取现手”,斩断一条涉诈洗钱链条,为外地群众拦截被骗资金共计200万元(极目新闻3月17日报道)。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怡珩表示,3名黄金“取现手”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0f21dff87950b642173d0f2907041f35_pub_cb202603170857260917373x0z_edit.jpg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怡珩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审查因素包括:交易行为异常情况,资金账户异常情况,经手犯罪所得的具体方式等,并结合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综合判断。”王怡珩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对来源不明的财物,采取刻意回避、主动掩饰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异常行为”;在无合理解释时,被告人无法提供反证,通过‌间接证据组合‌形成完整证明链条时,‌可以认定其对财物系犯罪所得存在“间接故意”或“放任”的心态。

王怡珩律师介绍,在此次案件中,以涉案女子为例,她按照所谓“扶贫项目工作人员”的指示购买黄金、取黄金、拟转交嫌疑男子,该女子购买黄金时自己并未付款,100万元购金款的转账方为深圳的受害人谢女士,涉案女子自称“谢女士是其儿媳妇”,她明知转账方不是其儿媳妇却撒谎,对资金来源异常放任不管,主观上涉嫌有“明知”的故意,加上深圳的谢女士系诈骗受害人,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女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涉案女子以为扶贫款从天而降,却不知自己正一步步成为犯罪链条中被利用的一环;男子冒充扶贫专员骗取黄金,自己成为涉诈资金转移的关键执行者;另一男子以为跨省送一趟货就能赚钱,却不知自己早已被警方布控,等待他的是法网恢恢。”王怡珩律师郑重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有人让你帮忙取东西、送东西,却说不清来源;如果有人让你用陌生人的钱买东西,却让你撒谎说是“亲戚购买的”;如果有人让你把东西藏起来、送到外地,却遮遮掩掩;请立即拨打110报警,不要为了“赚快钱”而“进牢房”。

责任编辑:王佳文 审核人:向清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