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在农村地区,“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8月11日,极目新闻记者跟随最高人民检察院采访团,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了解到一起“外嫁女”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下成功拿回土地经营权的案例。
“外嫁女”13年要不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艾依佳丽(化名)是塔城市某镇村民,1999年参与土地分配时分得30亩“口粮地”。2009年,她嫁到塔城市另一镇,户口也迁到当地。然而,该镇未给艾依佳丽分配土地,她的丈夫在本村也没有“口粮地”。
没有土地,艾依佳丽婚后的生活十分困难。她在家照顾两个女儿,丈夫则外出打零工养家。后来,丈夫的腿不慎受伤,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状态进一步恶化,只能靠着低保维持生计。
艾依佳丽深知,如果能拿回30亩“口粮地”,无论是种植粮食还是将土地承包出去,都能为家庭带来一定收益,改善生活困境。然而,从2009年起,她多次回到娘家索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均被拒绝。
在娘家人眼中,“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艾依佳丽已经出嫁,无权享有娘家土地。无奈之下,艾依佳丽多次向塔城市相关部门和村委会反映,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转机发生在2022年,艾依佳丽从亲戚处得知检察院有支持起诉的职能,于是主动联系当地检察机关申请帮助。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要回土地承包费
了解到艾依佳丽的诉讼需求后,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办案团队迅速展开调查。首先调取了1999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明确艾依佳丽在娘家的承包份额中确实包含30亩口粮地,她是合法的权利人;检察机关又到艾依佳丽丈夫所在的村调查,确认她和丈夫在当地未分到过土地,属于应当有保障但未得到保障的情况。
调查中还发现,艾依佳丽的哥哥长期占用土地,但却没有支付承包经营费。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会因在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嫁娶、迁移等情况而丧失。
艾依佳丽虽然将户口迁出,但在夫家没有分得“口粮地”,依法对娘家原有的口粮地享有权益。同时,2009年以来,艾依佳丽的娘家人无偿占有艾依佳丽“口粮地”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023年2月24日,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艾依佳丽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塔城市人民法院判令艾依佳丽的哥哥返还土地承包费48300元。
经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2月26日,塔城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艾依佳丽的哥哥一次性支付她48300元,并继续经营土地,但每年支付不低于26400元承包费。
案件办理结束后,检察机关还联合村委会、妇联,在全市所有乡镇开展了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普及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知识。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崔晓静表示,通过个案支持起诉的形式,可以有效解决个体权益受损的问题,但在推动乡村法治观念转变方面,仍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她认为,这起案件的办理,不仅维护了艾依佳丽的合法权益,也打破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一传统观念对外嫁女权益的束缚,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