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29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很多在证券、期货市场博弈的人,总是想方设法从各种渠道获取非公开信息、内幕信息,相关从业人员有意无意透露相关信息,内外勾结暗箱操作,是种什么行为?对广大投资者,对证券、期货市场有什么影响?非从业人员提供账户做“老鼠仓”,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法官,我们一起《法眼看剧》。
朋友交好,“老鼠仓”能否瞒天过海?
电视剧《新生》中,费可在飞机上与程浩相识后,两人成了亲密无间的好友。程浩作为基金公司副总,账户受到严格监管,于是打起了费可账户的主意……
【剧情回顾】
费可:用我的账户开“老鼠仓”?
程浩:咱们非亲非故,监管查不到你头上。
【看剧有疑】
剧中,基金公司副总程浩,有获取非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但也有法定的职业义务。他提出以好友费可的账户开所谓的“老鼠仓”,什么是“老鼠仓”?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法官释法】
剧中人费可,天资聪颖,凭借敏锐的观察力和卓越的口才,在金融行业逐渐崭露头角。不论是程浩口中所说费可对他的诱惑,还是程浩本身的贪欲作祟,他们利用费可的账户建“老鼠仓”是事实。北京延庆法院法官赵焕春指出,“老鼠仓”行为隐蔽,属于当前我国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多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赵焕春: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获取非公开信息后,利用金融机构的巨额资金作后盾,在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前,以自己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或者告知其亲属、朋友,先行低价买入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低位建仓,然后用客户资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卖出。这就是人们所说的“老鼠仓”,是现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较为常见的违法犯罪活动。
北京延庆法院法官助理计宁指出,“老鼠仓”严重损害客户投资者或处于信息弱势的散户利益,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计宁:根据刑法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这为依法惩治“老鼠仓”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共同犯罪,非金融机构人员能否逃脱制裁?
【剧情回顾】
费可:算了吧,哥,要是被查到了,咱们俩都得坐牢。
程浩:只要你不说,我不说,不可能查出来。而且,用我的钱去打,挣到的钱都转到你名下的账户,你有什么可怕的?
【法官释法】
剧中,面对所谓的受骗对象,费可总是“欲擒故纵”,先拒绝,再答应。他明知实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是要坐牢的,但仍配合程浩完成相关的交易,法官表示,费可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但是难逃法律制裁。
赵焕春:剧中人费可与程浩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况是不要求行为人有特定身份的,费可帮助程浩新开账户并进行交易,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也要面临刑事处罚。
剧中,程浩让费可通过费可的账户进行交易,实践中,行为人也多在获取未公开信息后,“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被有关部门询问、约谈、调查时,又不承认。
计宁:这类犯罪中的“内鬼”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惯于利用规则和制度的漏洞逃避法律追究,“内鬼”对交易人“明示、暗示”相关交易活动,哪怕双方均否认,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即使双方均拒不交代,也应当定罪处罚。
“老鼠”偷油,偷到偷不到都要追责?
【剧情回顾】
费可:你是拿客户的钱操作,股民是拿闲钱操作,我刚跨行,还没站住脚,底子薄,还没啥存款,我也不能以命相搏啊。
程浩:我要是你呀,要是能从金融公司高层嘴里得到那么重要的消息,而且账户不被监管,我就死命往里砸!
【看剧有疑】
剧中,程浩坚信“老鼠仓”一定能够赚钱,实践中真是这样吗?赚钱被查后,所获利益要如何处理?未能通过“老鼠仓”获益的行为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释法】
依据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剧中,程浩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法官赵焕春强调,即使“老鼠没偷到油”,甚至亏本儿了,也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赵焕春:相关司法解释根据“老鼠仓”刑事犯罪实际,将违法所得数额100万以上作为“入罪门槛”,但这并非唯一的入罪标准,如“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等情形也是可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法眼提示】
本期法眼提示,“老鼠仓”行为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通过“老鼠仓”获得利益,都可能触犯刑法规定,帮助他人建“老鼠仓”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