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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未立字据突然欠钱玩“消失”急坏债主,法院:微信聊天记录可作凭证

极目新闻 2024-11-26 18:31:53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邹颖潇

“幸好我保留了当时的聊天,不然真的是讨债无门了。”提及前不久发生的事情,吴昕仍然是心有余悸。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凭借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案件事实的买卖合同纠纷。

吴昕与胡杨是合作伙伴关系。自2021年2月起,胡杨多次从吴昕处批发服装辅料。双方交易习惯为胡杨通过微信告知吴昕所需服装辅料型号和数量。吴昕则将货物送达胡杨指定的店铺。之后,吴昕通过微信将收货单发给胡杨确认。胡杨进行了结算。

然而,2022年3月,吴昕像往常一样,与胡杨进行服装辅料交易。送货完毕后,胡杨于2022年9月和2023年5月两次支付部分货款。从此之后,胡杨便玩起了“消失”,迟迟没有汇款。胡杨共计拖欠吴昕货款7.9万多元。

“没想到他会突然消失,之前合作很好从来没有打过欠条。”胡杨的失联让吴昕慌了神。通过各种方式都无法联系上胡杨。为追回货款,吴昕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胡杨告上法庭。

“我没有借条,这官司怎么打嘛?”在开庭前,吴昕向承办法官表示了自己的担忧。

“您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您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所欠的货款金额?”承办法官一边安抚吴昕的情绪,一边询问道。

“法官,我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吴昕突然想起自己与胡杨的所有买卖交易都是通过微信进行。承办法官当即表示,法庭可以依据他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收货单等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事实。

随后,在确认微信账号系当事人本人的前提下,承办法官细致、完整地查看了双方的聊天内容。

“发现双方曾多次通过微信对账。”承办法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在最后一次对账时,胡杨询问“减的都减了吗”,吴昕回复“减了”,胡杨再未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

最终,结合双方往来的收货单及交易习惯,法院最终认定胡杨欠付吴昕货款属实,在被告人缺席庭审的情况下,支持了吴昕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除支付7.9万多元的货款除外,还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习惯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业务交流的当事人要注重保存和固定聊天记录,养成备份记录的好习惯。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微信聊天记录已经成为庭审举证环节的‘常客’。”承办法官表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具有易被篡改和删除的先天缺点。因此,提供具有充足证明力的微信聊天记录对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当事人如何才能正确地提交微信记录作为庭审的有力证据呢?承办法官提醒,当事人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有三点需注意:其一,证明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来演示;其二,固定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身份信息固定当事人真实身份;其三,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完整不间断、前后衔接,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为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伟 值班主任:魏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