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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牌、狗绳、嘴套,遛狗一定要带好这“三件套”,武汉汉南区法院法官做客“市民有约”

极目新闻 2023-11-11 20:29:12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极目新闻记者 宋枕涛摄

通讯员 王家利

实习生 龙佳佳

在小区内,居民该如何正确地饲养宠物?邻里之间如何与宠物的和谐相处?11月9日,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湘口人民法庭庭长邹桦做客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市民有约”栏目,与来电市民畅谈。

在一个小时的互动时间里,邹桦法官不仅热心而又详细地解答了市民心中的疑惑,还介绍了一些审判的案例。

小区居民养狗、遛狗得按规定

武汉市民黄小姐家住武昌区,最近她想养一只狗狗。“请问法官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现在小区内越来越多的居民喜欢上养狗。”邹桦认为,饲养宠物可以增加人们生活的乐趣。尤其是对于部分老年人,有宠物作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老年人的孤独感。

“但是无论是养狗,还是外出遛狗,我们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邹桦对黄女士说。2011年湖北省通过了《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如果要合法养犬,有3个程序必不可少。其一,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免疫证明。其二,到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其三,领取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等。

此外,在湖北省内的一些地市州也陆陆续续出台了关于养犬的补充规定。“事实上,早在2005年,武汉市就出台了《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邹桦说。根据该条例,个人养犬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居委会、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

“获得合法养犬的资格并不意味可以不受限制地遛狗。”在回答另一名热心读者刘女士的来电时,邹桦法官如是说道。

“狗牌、狗绳、嘴套,这是‘遛狗三件套’。”邹桦法官提醒刘女士,携犬出户“遛狗三件套”一定要带齐。“还应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此外,《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还规定,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域,比如说医院、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场所和区域;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等特殊情况除外);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值得注意的是,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邹桦法官强调。

“如果违规遛狗也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邹桦说。《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未束犬链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处罚款或没收犬只。

饲养的猫、狗不能随意遗弃

“我们家现在是‘狗满为患’!”最近,秦女士被家中的狗“折磨”得不轻。两年前,她养了一只狗。“原本只是养着好玩,没想到狗的繁殖速度超过了我的预期。”秦女士说。两年间,这只狗接连生了20多只小狗崽。“我实在养不起,想把狗扔在小区里,又担心物业又责怪我。我该怎么处理这些狗?”

“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饲养这些宠物,可以选择将其送给身边的亲朋好友,或者送去犬类留检场所统一收容,千万不要随意丢弃了之。”邹桦法官建议道。“因为民法典对此类情况下引发的侵权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遗弃饲养的犬、猫的饲主也是要给予处罚的。”《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禁止遗弃饲养的犬、猫。违反规定,遗弃饲养的犬只的,由养犬登记机关收容犬只,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其实,对于不想继续饲养犬的饲主来说,送交犬类留检场所是最好的选择,这也是《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所规定的。”邹桦说。“所以无论是从关爱小动物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角度,都请大家妥善管理好身边的宠物,不要随意遗弃。”

宠物伤人,这些人需要负法律责任

“我可以去法院起诉他吗?”市民李先生焦急地打来电话向邹桦法官询问。今年春节期间,李先生带着他5岁的儿子在小区散步。后方有一男子在小区遛狗。“啪……”突然,旁边有一年轻男子将点燃的爆竹丢向小狗。小狗受到惊吓,挣脱牵引绳,咬伤了李先生的儿子。事后,李先生多次向点燃爆竹的男子索要赔偿,但均协商无果。

“从电话中反映的情况分析,点燃的爆竹的男子是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还要看遛狗人饲养的犬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是否按照规定遛狗。”邹桦说。如果遛狗人饲养的犬属于违规品种或没有按照规定携犬出户,也是需要负相关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区别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即只要是禁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烈犬伤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说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那么就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目的、行为手段和方式等具体情节来认定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邹桦说。

责任编辑:黄莹 值班主任: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