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服务监管工作,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的通知》、《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面向义务阶段学生实施的,以培养体育兴趣爱好,传授体育知识和技能,增强学生体质,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为目标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条举办者
(一)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四)实施国家认可的各类体育项目等级考试的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培训业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业务范围应当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相匹配,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匹配,具备体育培训业务所需的培训场所、场地设施、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培训安排等条件,由区体育行政部门核发《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核准书》。
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项目目录,参考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的培训服务等标准,制定并调整体育培训项目目录,定期公布。
第四条培训场所
(一)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并取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用于开展培训的体育场地应当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室内场地应当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形式使用的培训场所,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举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三)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属地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
第五条场地设施
(一)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场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并取得住建、消防和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
(三)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开展寄宿制培训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学员规模相匹配的生活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第六条培训收费及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有充分的资金保障和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一)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将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程序在醒目位置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培训收费时段与培训进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当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四)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应当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的方式纳入监管,培训机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开立专用账户,并报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业人员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队伍,包括管理人员、执教人员、教研人员、辅助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其中,管理人员是指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执教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职责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承担培训研究职责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助教、配合带班人员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执教、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
(四)校长以及执教、教研、辅助人员应当掌握青少年体育教育教学规律,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和身体素质敏感期的发展规律。
(五)执教、教研人员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体育项目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包括: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六)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体育类校外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七)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八)未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九)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十)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
(十一)培训机构应当将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十二)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培训教练员队伍建设,应当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十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第八条培训课程
(一)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1:00。
(二)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自编教辅材料应当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所有培训教材、资料应当递交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教材、资料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三)培训机构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教材和资料,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教材和资料。
(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
第九条安全保障
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培训过程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及时依据属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通报对培训课程进行调整,需要时应当关闭培训场所,暂停培训活动。
(一)培训机构应当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消防安全承诺书》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培训机构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培训的,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当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培训机构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二)培训场所应当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所有培训器材都要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使用。
(三)培训机构应当健全运动伤害风险防范机制,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开展关于运动损伤防护与急救培训等方面的培训。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四)鼓励培训机构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培训机构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鼓励培训机构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第十条培训安排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体育类培训活动,应当明确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培训进度、培训时间(课时)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内容相对应的培训计划,结合项目特点、学员情况,合理安排培训计划及教案。体育类培训的教案应当包括培训课任务、运动负荷、培训人数、培训方式及时间等,鼓励实施电子教案与书面教案相结合。
第十一条审批登记
(一)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须按照《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办理流程》向所在区体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发放《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核准书》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其中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机构,应取得相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培训。
(二)未经审批部门同意,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增设分支培训机构或培训点。
(三)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湖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核准书》和撤销登记,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
本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拟继续实施面向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体育类培训活动的,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或者变更相关登记事项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本标准规定办理核准手续;不符合本标准等规定的,或者拟不再继续实施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体育类培训活动的,应当停止开展有关培训活动,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9日,意见请反馈至电子邮箱JJC02785578218@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武汉市体育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详情请点击链接查看:http://tyj.wuhan.gov.cn/zwgk_47/gsgg/202305/t20230523_2205008.html
【来源:武汉市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