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客户端

常州一便利店屡遭偷窃,贴嫌疑人照片泄愤引发争议

现代快报全媒体 2024-04-17 22:23:27 阅读量:

常州一家位于市中心的便利店多次发现有人在店里偷窃商品,每次报警后,碍于商品价值太小,嫌疑人都会被教育后当场放走,但事后仍有商品丢失的情况。无奈之下,便利店在店内张贴了偷窃嫌疑人的照片,只求曝光他们。此举引发争议。

△便利店内张贴的照片(已打码)

屡遭偷窃不够立案标准,便利店无奈曝光嫌疑人照片

4月17日,现代快报记者来到位于常州钟楼区星光天地购物中心的711(常州店)便利店,在店内中央处的货架上记者看到,上方悬挂了6张照片,有单人照,也有双人照,照片中的人均为年轻男性,从着装上看,都穿得比较厚实。这些照片与促销广告张贴在一起,还标有“偷窃”字样。

据便利店店员介绍,这些照片都是店内摄像头拍摄的截图,张贴已经有一段时间了。照片中的人都曾在店内进行过偷窃,有些还偷过不止一次,“他们偷的都是些小瓶洋酒、巧克力等,金额不大。”记者注意到,货架上的小瓶洋酒价格从14.8元到34元不等,体积较小,容量多在50毫升左右。

△店内一处货架陈列的小瓶洋酒

店员告诉记者,发现店内失窃后,店主及店员曾多次报警,但因为金额较小,未达到立案标准,照片中的人都未被处罚。“有一次老板认出了以前来偷过东西的两个人,开口喊他们,他们马上就跑了。”店员说。

由于多次被偷,且进行偷窃的人员未得到处理,店员称“只能把照片挂出来泄愤”。至于张贴照片进行公示是否侵犯他人隐私,店员回应称:“我们还巴不得他们找上门来。”据了解,在张贴照片后,店内仍会偶尔失窃:“想偷的人还是会偷的。”店员无奈道。

△便利店内张贴的照片(已打码)

便利店的做法有人支持,有人认为不妥

“便利店这样做挺解气的,就应该曝光这些小偷小摸的人,不要以为偷点小东西,法律上处理不了,就没事了。”市民尤女士住在附近,经常光顾这家便利店,她支持便利店的做法。

采访中,多数人对便利店曝光行为表示理解,认为便利店这样的做法实属无奈,通过这样曝光,能起到一定震慑作用,打压个别目无法纪的人嚣张气焰。

市民朱先生则认为便利店通过照片当时曝光的做法欠妥。“这样做好像有点侵犯到别人隐私了,虽然他们通过不光彩的方式拿了便利店的东西,但这些人也是有隐私的,便利店不是公权力机关,不能直接这样曝光他们。”朱先生说。

△便利店内张贴的照片(已打码)

律师:曝光泄愤行为存在法律风险,有待商榷

对此,上海博和汉商(常州)律师事务所钟梨律师认为,超市通过曝光来泄愤的做法有待商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外的情况包括: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2.新闻报道;3.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钟律师说,“严格来说,未经对方同意,便利店这种公开其肖像的行为是侵害其肖像权。那么是否属于除外的情形呢?很明显,便利店的行为不属于以上1-4种情形,那么是否属于维护公共利益呢,尚有一定的解释空间。”

钟律师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曝光者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通常不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但曝光者在视频中添加各种带有侮辱性质的评价,或者对视频内容进行进一步虚构加工,并因此导致被拍摄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陆文杰陈云龙

责任编辑:叶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