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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对AI图片侵权案作出判决:人是作品的作者而非人工智能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2023-11-30 20:46:16 阅读量: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刘胤衡 记者崔丽)使用AI(人工智能)“画”出的图片,著作权应该归谁?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的本质仍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同时强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原告应该显著标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

李先生账号发布的内容。(网络截图)

今年2月,原告李先生发布了其用人工智能模型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图片,一个月后,被告刘女士以去除水印的方式,搬运发布了上述图片,作为自己原创诗歌《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配图。随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刘女士未获得他许可,且截去了其图片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原作者,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5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立案。8月24日,对此案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院表示,本案中,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智力成果”是指智力活动的成果,作品应当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法院表示,本案中,原告希望画出一幅在黄昏的光线条件下具有摄影风格的美女特写,其随即在Stable Diffusion模型中输入了提示词,提示词中艺术类型为“超逼真照片”“彩色照片”,主体为“日本偶像”,并详细描绘了人物细节如皮肤状态、眼睛和辫子的颜色等,环境为“外景”“黄金时间”“动态灯光”,人物呈现方式为“酷姿势”“看着镜头”,风格为“胶片纹理”“胶片仿真”等,同时设置了相关参数,根据初步生成的图片,又增加了提示词、调整了参数,最终选择了一幅自己满意的图片。

法院指出,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如今智能手机的照相功能越来越强大,使用越来越简单,但是只要运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照片体现出了摄影师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仍然构成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技术越发展,工具越智能,人的投入就越少,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继续适用著作权制度来鼓励作品的创作”。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解释,此判决体现了著作权法的核心原则:人是作品的作者,而非机器或人工智能。判决之所以支持了原告诉请,系基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出发,并且重点考察了自然人在其中的智力贡献,而并没有给所有AI生成软件所作出的图片都是“作品”的结论。

肖飒表示,本案中,使用者实际上扮演了图片“绘制者”的角色,使用者通过向软件输入关键词,可以指导AI作画的所有细节,而关键词的选取、生成图片画面风格的掌控等都凝结了AI生图软件背后使用者的智力成果和劳动成果。所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

责任编辑:叶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