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张盼
通讯员 杨书洁
7月5日,极目新闻记者从天门法院获悉,天门法院干驿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该案中,男女双方缔结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解除婚约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金银首饰等费用共计25万余元,诉诸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决女方实际返还男方8万元。
魏某向法官送锦旗表达感谢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魏某与鲁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10月10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二人未领取结婚证,魏某的父亲向鲁某支付了彩礼20万元及购买“三金”的费用。二人共同生活一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欲解除婚约。2023年4月,魏某诉至天门法院,要求鲁某返还彩礼、金银首饰等费用合计25万余元。鲁某则认为该款项系赠予,且双方已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自己无需返还全额彩礼。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但调解未果。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魏某为达到与鲁某结婚的目的,按照习俗支付彩礼。因魏某与鲁某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决定解除婚约,鲁某应当将彩礼退还给魏某。但考虑到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法院酌情认定鲁某应向魏某返还彩礼11万元,扣减鲁某为二人共同生活支出的3万元后,依法判决鲁某实际返还魏某彩礼8万元。
判决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二人均表示服判息诉,鲁某将案款及时支付给魏某。
法官介绍,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