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县公安局古敢派出所民警接到张女士求助称,手机里的6000多元被7岁的孙子玩游戏充值了,希望民警给予帮忙。
民警查看张女士的支付宝账单,发现从去年12月开始,少则几元钱,多则328元的转账都流向了同一家公司——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累计支付50余次,共6000多元。而张女士并不知情,因为其孙子每次都将银行付款提醒短信删除。
据了解,张女士60多岁,独自在家照看孙子,孩子的父母均在外务工。7岁的孙子正在上小学二年级,老师布置作业都是通过微信群通知家长,对手机操作不熟悉的张女士每次都将手机交给孙子自行操作。事情发生前,孩子以其需要做作业为由拿走了手机,在作业完成之后开始玩游戏。张女士外出回家拿到手机后发现了一条银行付款提示短信,才得知孙子给游戏账号充值的事。经查询发现,累计充值竟高达6000余元,手足无措的张女士选择了向派出所求助。
了解清楚事情原委后,民警帮助张女士通过游戏开发商“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后台进行申诉,并根据平台反馈联系了客服人员,按照操作提示,民警帮助张女士上传了相关资料,并提交了充值退款申请。在操作过程中,民警发现张女士对手机支付操作不熟悉,为保险起见,在征得张女士的同意后,民警教会张女士开通了指纹支付,并将支付宝设置成青少年模式,以免之后再被孩子私自充值游戏。
民警向张女士的孙子介绍了沉迷游戏甚至被引诱贷款,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例,帮助孩子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
目前,张女士的退款申请正在游戏公司后台审核中,民警将持续关注后续情况。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同时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未成年人与其相符消费能力的具体数额,可参考《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中的规定。
该通知第三条规定,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
民警提示广大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监督和引导,培养孩子养成积极健康的生活习惯;同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密码,不要随意透露给孩子。
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联系游戏公司、直播平台等,要求返还款项。若对方拒绝返还款项,可通过报警或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甘仕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