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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鹿邑发生因燃放烟花打砸警车事件,8人涉嫌寻衅滋事被立案侦查

上游新闻 2023-01-03 16:13:28 阅读量:

1月2日晚,一则题为“河南鹿邑县放烟花引发骚乱警车被掀翻”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引发普遍关注。

3日下午,鹿邑警方通报称,2023年1月2日23时许,在鹿邑县城区紫气大道弘道苑广场,少数人员对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执勤警车进行故意破坏,引起群众围观,导致现场混乱,造成恶劣影响。鹿邑警方依法迅速果断处置,恢复秩序,现场得到有效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

▲警车被掀翻。

据杭州日报发布的视频显示,当晚,网传河南鹿邑县某景点众人燃放烟花,警方到场维持秩序,警车被砸,现场多人录制打砸视频,甚至进行网络直播。目击者称,有闹事者被警方带走。

鹿邑县警方通报称,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8名违法行为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其中,王某某等6人已抓捕到案。

1月3日,涉事鹿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回复上游新闻称:“(当天)晚上都已经处理了,现在不方便说(细节)。”

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根据《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妨害公务罪。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277条第5款设置了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什么情况下可以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如果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冯盛雍/文网传视频/截图

责任编辑: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