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石志宏
近日,葛洲坝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并当庭宣判一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到2个月拘役。
2022年4月、5月,6名被告人使用锚钩、鱼竿等工具,在长江宜昌段锚得白鲢等渔获物若干条。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上述案件从立案到审理终结,用时不到1个月。
此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明确,对涉长江大保护案件实行特殊标识管理,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建立涉长江大保护案件绿色通道。
湖北是长江干线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近年来,湖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涉长江保护案件“一判三赢”
府河,系长江武汉段一级支流,重要的经济鱼类产卵场。被告人刘某使用电捕鱼的方式,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府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长江野生鱼4.7公斤,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专家调查认定,刘某采用电击方式造成成鱼直接损失量大约为18.8公斤,幼鱼直接损失量约为4200尾、间接损失量约为10279尾。
东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认罚,愿意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责令其在长江府河流域放流成鱼18.8公斤、幼鱼14479尾,支付损害和修复评估费用3000元。
如何在司法判决中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一直是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全省各级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全面负责的司法理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胆敢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同时,积极运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责任承担方式,做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
围绕长江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湖北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初步建成以省法院全面指导,5个中院环资庭集中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个专门环资法庭和104个专门审判团队为基础的“1+5+10+N”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
省法院还指导各地法院在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处,设立44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初步形成了“环保法庭+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践基地+巡回审判点”的审判工作新格局。
跨区域协作共护一江清水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跨区域流动性、不可分割性以及系统一体化等特点,必须坚持系统、整体思维。
近年来,省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打破部门、行业、领域限制,统一思想、统一裁判标准,加强类案指导,推动流域司法协作。
2021年3月,长江保护法施行之际,省法院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执行协作、宣传配合、沟通保障五项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
此后,省法院又联合省检察院等9部门下发《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意见》,为形成长江大保护法治合力提供制度保障。
在跨省协同合作方面,省法院会同河南、陕西两省高院开展环丹江口水库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联合调研,签署《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助力一库清水永续北送;与湖南、江西两省高院签署《关于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审判工作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共同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司法工作深度协同发展。
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湖北法院还组建了环境资源及公益诉讼审判执行专家库,近40位专家参与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认真研究涉长江保护的环境资源审判问题,助力长江司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