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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培训机构内部讲义,两公司侵权被罚

极目新闻 2024-04-25 17:59:52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梁学东

山东某公司组织编写的培训讲义,被湖北两家职业培训学校“抄袭”。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独创性的内部培训讲义,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判决湖北两家培训学校侵权,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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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讲义与他人的“大量雷同”

案情显示,2015年以来,山东衡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某公司)组织编写了《考前必做1200题|电力系统分析》(2021版),此讲义包括电力系统的基本概念、电力系统潮流分析与计算等共九章,全书试题分别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共1200道试题。

宜昌某某博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博公司)、宜昌奕某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某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和2019年1月成立,共同编写了《电力系统分析 精编全真题库1200题》。此讲义共分三个部分,即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共1200道试题。

2020年1月12日,衡某公司经武汉市某公证处公证,在某某博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购买了上述《电力系统分析精编全真题库1200题》等书。某某博公司举办的“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网络培训班课程使用了该被控侵权的讲义。

衡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某某博公司、奕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236万余元。某某博公司、奕某公司辩称:因涉案图书不具有独创性,衡某公司对此书不享有著作权,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对比发现,《电力系统分析 精编全真题库1200题》与《考前必做1200题|电力系统分析》在题目类型、题干、选项等方面内容大量雷同。

内部讲义也有著作权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试题虽为选择题和判断题,但每道题均基于特定知识点设计而成,包含了编写人员对出题角度和文字内容、题目形式的个性表达。出题者虽受制于考试大纲等限制,但就特定的知识点,不同的出题者基于不同的考查角度独立编写的试题大多会呈现不同的表达形式,仍然可以表现出题者个性的知识选择和形式安排,因而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某博公司、奕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衡某公司的作品《考前必做1200题︱电力系统分析》(2021版)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行为;某某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作品《电力系统分析 精编全真题库1200题》;某某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备考管家”删除涉及侵权作品《电力系统分析 精编全真题库1200题》的图片及视频资料,并销毁所有在印及库存的前述侵权作品;某某博公司、奕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衡某公司的经济损失25万元;驳回衡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衡某公司以一审判决赔偿额偏低,且某某博公司、奕某公司应当发致歉声明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某某博公司、奕某公司以衡某公司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韦武霞 值班主任: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