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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芝莲”侵权“米其林”,湖北法院探索外文商标的中文翻译保护

极目新闻 2024-04-23 19:26:33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梁学东

上海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米芝莲”标识,并在宣传中表示“米芝莲”在粤语中就是“米其林”的意思,而且在商标注册未获得的情况下开了几百家门店。4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白皮书,其中湖北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摒除了外文商标仅能对应一个中文译名的错误认知,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与其知名度相适应的司法保护,判决案涉“米芝莲”侵权。

发布会现场

“米芝莲”未成功注册商标即开店数百家

案情显示,某某林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林公司)成立于1863年,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该公司享有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以上两个商标先后多次被中国商标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4月,第一家米芝莲门店在上海市开设,经营奶茶等。2013年10月31日,上海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某某公司)成立。2013年至2014年,上海米某某公司曾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多件有关“米芝莲”商标的注册申请,最后均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上海米某某公司网站宣传:“我的名字叫‘米芝莲’。在香港话里‘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是全球最顶级的那个餐厅指南……”。“2016年12月,年营业额可达3亿元,2017年1月,开设总店数达到400家门市,2018年1月,开设总店数达到500家门店”。2015年,上海米某某公司授权诺某公司,诺某公司又转授权曾某某(丸某某泡芙店经营者)在湖北省武汉市开设米芝莲品牌门店。

某某林公司为此诉请判令:上海米某某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某某林公司“MICHELIN”“米其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米芝莲”作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www.shmizhilian.com”域名;并赔偿某某林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以及赔礼道歉等。

法院判决“米芝莲”侵权“米其林”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米某某公司、丸某某泡芙店立即停止在店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米芝莲”“米芝蓮”标识,停止使用并注销“www.shmizhilian.com”域名;上海米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将“米芝莲”作为其企业字号,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米芝莲”“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上海米某某公司赔偿某某林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00万元;丸某某泡芙店、尤某某在2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上海米某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驳回某某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米某某公司、曾某某、尤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某某林公司违反了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粤语翻译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某某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标的外文翻译,不仅仅是语言翻译,更是一种文化翻译,并非简单的语言置换,而要从跨文化角度将不同种语言、文化相融合。因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判断英文与粤语之间的翻译关系时,不仅需要考虑相应语言习惯、地域差异,还要尊重市场现状,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免受来源混淆的合法权益。

因此,驰名商标制度上规定的翻译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其一,该翻译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翻译指代该外文商标;其三,该翻译已经与外文商标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粤语等方言作为一种传承新渠道,对方言的保护、传承起到了积极的推广作用。本案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商业标识,是使用方言演变而来,并作为商业标识经过长期宣传,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即使不予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本身亦应依法保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原贵 值班主任:谢礼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