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有一对老夫妻,二人均有二十多年的糖尿病史,一直由其长子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但长子再婚以后对老夫妻俩不闻不问。于是夫妻俩告诉至法院,要求长子每年承担2000元的医疗费用,但是手中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俩每年需要这笔2000元医药费,怎么办?29日下午,在重阳节即将到来之际,淮安市中院召开“司法保护老年人权益新闻发布会”,该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庭长沙瑞新介绍了这起特殊的赡养案件,沙瑞新说,这对这类案件,哪怕没有证据,也要支持老人的诉求。

据沙瑞新庭长介绍,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个子女均应尽赡养义务。本案审理中,两原告仅要求被告马某甲每年给付两原告医疗费每年合计2000元,未主张次子马某乙承担赡养义务。两原告虽未对其产生的医疗费用或患病的事实提供相应的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但两原告年事已高,人均每年2000元的医疗费用符合常理,两原告仅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每人每年1000元的医疗费用,因医疗费包含在赡养费中,两原告的医疗费用即使暂未产生,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应为赡养费用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