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用老宅拆迁款购买一套公寓给九旬老人居住,但是,老人坚持要求与儿子一起居住,法院会支持老人吗?29日下午,在重阳节即将到来之际,淮安市中院召开“司法保护老年人权益新闻发布会”,该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庭长沙瑞新介绍了这起特殊的赡养案件,淮安市中院最终支持了老人的请求,判决老人与儿子共同生活。
九旬王大爷和妻子生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2002年,王大爷名下的一套老房子被拆迁,得拆迁款8万余元。经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同意,王大爷和妻子决定将拆迁款给二儿子王二,同时和三名子女共同签订了《家庭房产权及父母丧失劳力护理的协议》。该协议约定:老房子的拆迁款全部归王二所有,同时王二在新购住宅内,给王大爷及其爱人留一间卧室,该卧室由父母住到临终,厨房、客厅、大门都“共走共用”。两家同居生活期间费用各自负担。协议落款处三名子女及见证人均签字确认。
同年,王二用拆迁款购买了淮安市区的某处房屋,王大爷及妻子随王二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王大爷的爱人去世后,该房屋于2017年再被政府征收,王二选择了货币安置方式并得安置款120余万元。王二用该笔安置款购买了位于淮安市另两处房屋,一处为一室一厅的某公寓房,另一处为三室两厅的大房子。
王二一家三口住在大房子中,王大爷被安排居住在公寓房内。公寓房内虽然设施齐全,周边生活条件也相对便利,但王大爷毕竟年事已高,一个人独自生活有诸多不便,其提出应像以前一样与王二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大房子中,其他两名子女亦支持王大爷的想法,但经与王二多次协商未果,王大爷遂将王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002年签署的协议有效,并由王二在大房子中为其提供一间卧室,并共用厨房、客厅、大门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大爷要求王二在大房子中为其提供一间卧室的请求。一审判决后,王大爷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各方于2002签订的《家庭房产权及父母丧失劳力护理的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协议中对厨房、客厅、大门“共走共用”的约定来看,王二应在新购住宅内,给王大爷提供一间卧室供其居住。且结合王大爷的现状和意愿来看,其已年近九旬,日常亟需子女照顾,更为需要的是能老有所养,与王二共同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实现对王大爷的日常照料,保障其老年生活的质量。王大爷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二审遂改判王二在其购买的三室两厅的房屋内为王大爷提供一间卧室,厨房、客厅、大门等各方“共走共用”。
据沙瑞新庭长介绍,因为老年人的个人性格、身体及经济状况等情况的不同,对如何居住的要求往往也不同。有的老年人喜欢独自居住,有的选择到养老院,也有的如本案王大爷一样想要和儿女共同居住;而另一方面有的子女因为考虑经济条件或自身方便等,往往按照自我的想法安排老人的居住方式。当父母和子女因居住方式发生冲突时,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见是天经地义的一种选择。本案中,王大爷在妻子去世以后,寡居两年之久,后到法院起诉要求和儿子住在同一屋檐下。无论是从双方的约定来看,还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要求,王大爷想与子女同住,从而获得更多安全保障和精神慰藉的诉求都是合情合理的,自然也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