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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潍坊6人被处罚

临朐公安 2022-09-22 10:50:30 阅读量:

近日,因未落实“逢进必扫”措施和未按时进行核酸检测,潍坊临朐6人被处罚。

2022年9月16日,临朐县公安局山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水饺店负责人韩某在营业过程中,对进店顾客未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措施。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对韩某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6日,临朐县公安局山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面馆从业人员王某在营业过程中,对进店顾客未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措施。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3日,临朐县公安局沂山生态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村家电经营超市业主刘某未按规定执行核酸检测频次。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对刘某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7日,临朐县公安局辛寨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务工人员赵某于2022年9月10日至17日在临朐务工期间未按规定执行核酸检测频次。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对赵某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6日,临朐县公安局冶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鱼馆从业人员田某未按规定执行核酸检测频次。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对田某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6日,临朐县公安局五井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理发店工作人员陈某未按规定执行核酸检测频次。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对陈某予以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医疗机构类单位未按照规定张贴使用“场所码”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伟